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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汽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17年修订)2017-11-23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并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
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对公司
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
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
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相关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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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
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
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上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督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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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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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
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
司利益的行为,作出评价。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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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评价。
    (三)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变
更投向及募集资金的管理等方面作出评价。
    (四)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有无内幕
交易、关联交易、有无损害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等方面作出评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具了有解释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六)对公司报告期利润比上期升降幅度超过 50%或出现亏损时,
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有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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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
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
部审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机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
披露前,不得向外泄露其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及之处,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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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则所称的“以上”、“超过”含本数;“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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