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2018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8-07-03
股票代码:600109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 编号:临 2018-39
债券代码:125953 债券简称:15 国金 0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2018 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11 日
债券停牌日:2018 年 7 月 12 日
债券摘牌日:2018 年 7 月 16 日
债券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7 月 16 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发行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07 月 16 日兑付 2017 年 07 月 15 日至
2018 年 07 月 14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确
保本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述
1、债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 国金 01,代码:125953。
3、发行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规模及利率:发行规模人民币 30 亿元,期限 3 年,
票面利率为 5.60%,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
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07 月 15 日至 2018
年 07 月 14 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07 月
15 日。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0、本金兑付日:2018 年 07 月 16 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08 月 3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
12、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60%,每手“15 国金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6.00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
民币 1,000 元。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30 亿元整。
三、兑付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11 日
债券停牌日:2018 年 7 月 12 日
债券摘牌日:2018 年 7 月 16 日
债券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7 月 16 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07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国金 01"次级债券持
有人。
五、本息兑付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事宜。如本公
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本期债券
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
实施事宜以本公司 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兑
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
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兑付兑息资金。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国金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
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
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兑付、兑息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科、吴韩
联系电话:028-86699546、86690136
邮政编码:610015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专区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