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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金证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获批的公告2019-01-11  

						证券代码:600109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           编号:临 2019-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获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

条款的批复》(川证监机构[2018]54 号,以下简称“《批复》”),核准公司变

更《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变

更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变更以下条款

    1、第十一条变更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合规总

监、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2、第十三条变更为:

    第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证

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

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

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经营未

经批准的业务。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

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

设立子公司,从事单项或多项证券业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

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投资业务;公

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以及监管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公司可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等组织机构投资,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第八十一条变更为: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4、第一百一十七条变更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解聘、考核公司总经理、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决定其薪

酬待遇;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

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与合规总监的直

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推进公司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

度、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

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等事宜,承担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

任。

    5、第一百五十五条变更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合规管理有关职责。

    6、第一百五十六条变更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立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直接向董

事会负责,对公司及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

督和检查。

    合规总监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从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

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选中择优聘任,

并应当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

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认可后方可任职。

    公司聘任、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履行中国证监会《证券公

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相应程序。合规总
监提出辞职的、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都应履行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相应义务。

    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

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合规总监的工作,不得以任

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履行职责。

    7、第一百五十七条变更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合规总监对内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负责,对外向监管

部门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十)组织领导开展公司、各层级子公司合规考核工作。

    8、第一百五十八条变更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合规总监每年应当至少一次向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

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9、第一百五十九条变更为:

    第一百六十条 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合规负责人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

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

的事项,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检

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10、第一百六十条变更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

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

环节,并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

    公司为合规总监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并配备履行职责需要

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

业技能和个人素质。

    11、第一百六十二条变更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的

具体执行等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首席风险官领导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

报告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水平,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

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

    12、第一百六十三条变更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为首席风险官提供必要的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并配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充足的专业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

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

    13、第一百六十四条变更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知情权。

    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

资料,获取必要信息。
    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

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14、第一百六十八条变更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

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建议;

    (四) 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

况并督促整改,承担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

    二、公司章程新增以下条款

    1、第一百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落实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目标,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包括:

    (一)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

    (二)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风险管理

职能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

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制定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

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

处理;

    (四)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建立涵盖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
    (六)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七)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2、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

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

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改进风险管

理工作。

    3、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以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

孙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

盖。

    公司应当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

直管理,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

身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

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4、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全公司推行稳健的风险文化,形成与

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传达和监

督机制。

    公司将根据《批复》要求,尽快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