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8-04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2017-050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9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9       -               2017/8/10         2017/8/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28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4,467,585,68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08,911,698.418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8/9         -               2017/8/10        2017/8/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 A 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上海励程信息技术咨询

有限公司、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和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

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 QFII 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44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

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049 元。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

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9 元。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本公

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441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

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

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

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对于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

排及股息的支付、股息税的扣缴等事宜请见本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

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eair.com)的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1-22330925

联系传真:021-62686116

邮政编码:200335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