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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航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A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8-08-16  

						    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〇一八年第一次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Meeting Material
          rd
     The 3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The 1st A & H Shareholders Class Meeting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中国上海
               Shanghai  China   August 30, 201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为了保障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的权
益,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如下规则:
    一、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二、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有关程序和秩序方面的事宜。
    三、 股东和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
定的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与会人员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
的指引,遵守会议规则,维护会议秩序。
    四、 股东要求大会发言,需填写《发言登记表》,由会议主持人
根据程序和时间条件确定发言人员,股东发言应在指定位置进行。
    五、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16 项议案:议案 1、4、8-9、15-16 为
普通决议案,须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
决通过;议案 2-3、5-7、10-14 为特别决议案,须由出席大会的股东
所代表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议案 1-7、议案 9 需要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六、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
    七、 表决投票统计,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一名见
证律师和一名投票监票人参加,表决结果于会议结束后当天晚上以公
告形式发布。
    八、 公司董事会聘请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 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建议或问题,可与董事会办公室联
系,联系电话:021-22330929/22330930,联系传真:021-62686116。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第2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〇一八年第一次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大会主席:董事长 刘绍勇先生
                   2018 年 8 月 30 日(星期四)北京时间上午 9 点
                                上海国际机场宾馆二楼四季厅


序号                              会议议程                           报告人              职务
一      宣布会议开始                                                 刘绍勇            董事长
二      宣读会议议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
 1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2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方案的议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3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5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
 6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7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H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8      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措施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作出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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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9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非公开
 10      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完成后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11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1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14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关于选举林万里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15                                                              刘绍勇            董事长
         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栗锦德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
 16                                                              席     晟      监事会主席
         表监事的议案

(二) 2018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1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的议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3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
  4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5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H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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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6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 2018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1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的议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3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
  4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5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H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6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      股东和股东代表发言
 四      宣读关于大会出席人数及持股情况的说明                    汪     健      董事会秘书
 五      股东和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六      统计现场投票情况                                       工作人员
 七      宣读现场表决情况                                       见证律师
 八      宣布休会                                                刘绍勇            董事长




                                         第5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〇一八年第一次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
                     议案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共将审议 16 项议案,内容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包
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修改《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和选举公司独
立董事及股东代表监事事项。主要情况如下: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相关的股东大
会议案共计 11 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非公开发行 H 股
股票项目的主要内容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对象为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航空”)、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均瑶集团”)及/或其指定子公司和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
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构调整基金”)。本次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616,438,355股(含1,616,438,355股),且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180,000.00万元(含1,180,000.00万
元)。A股募集资金主要包括引进飞机、购置模拟机和备用发动机项
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发行对象为吉祥航空及/或其指
定控股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517,677,777
股(含 517,677,777 股)。H 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一般运
营资金。
      上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互为条件。


      二、修订《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共计 3 项议案,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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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明确公司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变更公司经营范围;调整监事会
人员组成人数。


      三、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和股东代表监事
      共计 2 项议案,主要内容为:
      选举林万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栗锦德先生
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第7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1 项议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
格和条件,对公司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的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各项条件。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15 次普
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第8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第 2 项议案,A 股、H 股类别股
东大会议案第 1 项议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提高盈利能力,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15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向特定对象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方案的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15 次普
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
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吉祥航空回避表决。


      附件: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方案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第9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附件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方案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概况如下:


      (1)A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A股发行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各议案中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A股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


      (4)A股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
(即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下同)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的交易均价(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公
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
较高者。


      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
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
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
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第 10 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
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将进
行相应调整。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
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
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
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
的授权,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5)A股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吉祥航空”)、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均瑶集团”) 及/或其指定子公司和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构调整基金”)。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的数量不超过1,616,438,355股(含1,616,438,355股),且募集资金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1,180,000.00万元(含1,180,000.00万元)。根据发行
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发行对象拟认
购股份数量和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拟认购股份数量上限          拟认购金额(人民币)

    1           吉祥航空             342,465,753 股                250,000.00 万元

            均瑶集团及/或
    2                                1,000,000,000 股              730,000.00 万元
             其指定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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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结构调整基金          273,972,602 股                200,000.00 万元

            合计                   1,616,438,355 股             1,180,000.00 万元



        若发行时,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上限(1,616,438,355股)×
实际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上限1,180,000.00万元,则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1,616,438,355股,各发行对象按其拟认购的A
股股份数量上限认购。


        若发行时,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上限(1,616,438,355股)×
实际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上限1,180,000.00万元,则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总额上限(1,180,000.00万元)除
以实际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A股股份数量计算至个位数(计算结
果向下取整)。各发行对象按其拟认购A股股份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
A股股份数量上限的比例相应调减其所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份数
量。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数量将做相
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于发行时根据审批机关核准情况以及实
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及各发行对
象的认购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
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6)A股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根据实际发行价格及
最终发行A股股票数量确定:募集资金总额=发行A股股票数量×实际
发行价格,且不超过1,180,000.00万元(含1,180,000.00万元)。本次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净额拟全部
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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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亿元)               (亿元)
1        引进 18 架飞机项目                      96.70                        90.21
2        购置 15 台模拟机项目                    13.27                         9.96
3        购置 20 台备用发动机项目                17.83                        17.83
合计                                            127.81                      118.00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
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
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
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
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
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7)A股限售期
       发行对象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股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所认购A股股份因公司分配股
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
定安排。


       发行对象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
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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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A股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9)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本次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10)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及类
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之日起十二个月。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方案概况如下:


      (1)H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以港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H股),每
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除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H股股票应与已发行的A股和H股具有同等地位。


      (2)H股发行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


      (3)H股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认购。


      (4)H股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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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
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H股股票的交易均价(按“进一法”保
留两位小数)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


      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H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H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
司H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
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
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
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将进
行相应调整。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
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
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H
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履行完
相关境内外监管或审批程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境内外监
管机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类别股
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H股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吉祥航空及/或其指定控
股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517,677,777股(含
517,677,777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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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发行方案获得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
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发行数量将做相应调整。在上述范
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
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本
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
量为准。


      (6)H股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5,030.00万港
元(含355,030.00万港元),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
公司一般运营资金。


      (7)H股限售期
      发行对象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H股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H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与本次发行相关的监管机
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发行对象所认购H股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发行对象因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所获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
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交所的
相关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8)H股上市地点
      公司将向香港联交所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上市。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 H股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可在香港联交所交易。


      (9)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共享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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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10)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及类
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之日起十二个月。


      3、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互为条件。
互为条件是指,如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
票任何一项未能获得其应适用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全部批准或核准,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如需)
及/或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或因其他原因而未能
成功发行,则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任何
内容均不予实施。


      建议本议案中的董事会授权人士为公司董事长和/或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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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3 项议案,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
会第 2 项议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以下称“《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的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
行了简要概述,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所得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
了可行性分析,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公司的影响进行了讨论
和分析,并对相关的风险因素等进行了阐述,对公司分红政策和规划
进行了说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15 次普
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
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吉祥航空回避表决。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第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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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4 项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关于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详情请参
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安永华明
(2018)专字第 61056687_B44 号),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15 次普
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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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 前次资金募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297号文《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方航空”、“本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非公开发行698,865,000股人民
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人民币3.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92,277,200.00元(以下简称“2013年第一期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04号文《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的核准,本公司于2013年6月向东
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定向增发境外上市的外资股(H股)股票698,865,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港币2.32元,募集资金共计港币1,621,366,800.00元,按资金
投 入 日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港 币 兑 换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中 间 价 0.7953 折 合 人 民 币
1,289,473,016.04元(以下简称“2013年第二期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748号文《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的核准,本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完
成向DELTA AIR LINES, INC.定向发行H股普通股465,91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
股7.49港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募集资金共计港币3,488,895,000.00元,按资
金投入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港币兑换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0.82097折合人民币
2,864,278,128.15元(以下简称“2015年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8号文《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本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非公开
发行1,327,406,822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44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548,499,933.68元(以下简称“2016年募集资金”)。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
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1、 2013年第一期募集资金
     于2013年4月,东方航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总数量为698,865,000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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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认购241,547,927股,认购金额为792,277,200.56
元;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认购457,317,073股,认购金额为1,499,999,999.44
元,合计人民币2,292,277,2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及其他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 2,286,181,841.8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4 月 12 日全部存入公
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沪
众会验字(2013)第 3741 号《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变更的
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 2013年第二期募集资金
      于2013年6月向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定向增发境外上市的外资股(H
股 ) 股 票 698,865,000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港 币 2.32 元 , 募 集 资 金 共 计 港 币
1,621,366,800.00元,按资金投入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港币兑换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0.7953折合人民币1,289,473,016.04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各项发行费用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6,209,317.6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3年6
月20日全部存入本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众会验字(2013)第473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3、 2015年募集资金
      于2015年7月27日,向 DELTA AIR LINES, INC.定向增发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H股)股票465,91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港币7.49元,募集资金共计港币
3,488,895,000.00元,按资金投入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港币兑换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0.82097折合人民币2,864,278,128.15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各项发行费
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54,890,041.6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
年9月9日全部存入本公司设立的专用外汇账户,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出具的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1056687_B01号验资报告予
以验证。


4、    2016年募集资金
      于2016年6月27日,东方航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总数量为1,327,406,822股,
其中上海励程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认购465,838,509股,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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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9,999,997.96元;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认购465,838,509股,认购金额为人民
币2,999,999,997.96元;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232,919,254股,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1,499,999,995.76元;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162,810,550股,认购金
额为人民币1,048,499,942.00元,合计人民币8,548,499,933.68元。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及其他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8,539,974,533.7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6月27日全部存入
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安永华明(2016)验字第61056687_B02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1、 2013年第一期募集资金
      于2013年4月12日,本公司A股普通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初始存放金额
为人民币2,286,181,841.80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本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开设的
专用账户(账号:310066629018170222162)内。截至2018年3月31日,上述募集资
金专户已注销。


2、     2013年第二期募集资金
      于2013年6月20日,本公司H股普通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初始存放金额为
人民币1,286,209,317.64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本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开设的专用
账户(账号:02753220090309以及02753220112924)内。截至2018年3月31日,上
述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3、 2015年募集资金
      于 2015 年 9 月 9 日,本公司 H 股普通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初始存放金
额为人民币 2,854,890,041.65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本公司在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开设的专用外汇账户(账
号:1-247366-004)内。截至2018年3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4、 2016年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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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16年6月27日,本公司A股普通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初始存放金额
为人民币8,539,974,533.71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
     上述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内: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丽园支行(账号:69663160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古北支行(账号:8110201013900218746)。截至2018年3月31日,上述募集资金专
户已注销。


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说明
       不适用。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说明
     经2016年7月4日召开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2次普通
会议审议批准,自2015年4月23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期间,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购买28架飞机项目和偿还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款项共计人民币1,313,418.39
万元,具体运用情况如附表3《自筹资金预先投入A股募集资金项目情况表一2016
年募集资金》。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项目情况报告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6)专字第61056687_B38号专项鉴
证报告。本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发表了同意意
见。


(四)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五)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节余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于2018年3月31日,本公司A股以及H股普通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投资完
毕,其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均已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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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附表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详见附表2《前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不适用。


四、 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不适用。


五、 募集资金项目转让情况说明
     不适用。


六、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有关内容的比较
     比较本报告中披露的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相关内容,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披露内容不存在差异。


七、 结论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按募集资金规定用途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
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履行了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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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2013年第一期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228,618.18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28,618.18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3年:                                       228,618.18
                                                                                                             2014年: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三个月期间: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可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投             实际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 使用状态日期(或
                                                      投资金额        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截止日项目完工
                                                                                                                                               的差额          程度)

 1 偿还金融机构贷款              偿还金融机构贷款   228,618.18   228,618.18      228,618.18    228,618.18   228,618.18   228,618.18                 -          不适用




                                                                         第 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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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附表1: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2013年第二期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128,620.93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28,620.93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3 年:                                          128,620.93
                                                                                                2014 年: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2015 年:                                                   -
                                                                                                2016 年:                                                   -
                                                                                                2017 年:                                                   -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止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三个月期间: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止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可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承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            实际 实际投资金额与         使用状态日期
                                            诺投资金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诺投资金        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或截止日项目
                                                  额                                                   额                       金额的差额         完工程度)
       偿还金融机构贷       补充流动资金
       款或补充流动资                      128,620.9                  128,620.9                 128,620.9
  1    金                                          3   128,620.93             3    128,620.93           3     128,620.93                -              不适用




                                                                    第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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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附表1: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2015年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285,489.00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85,489.00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5 年:                                  285,489.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2016 年:                                          -
                                                                                                 2017 年:                                          -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止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三个月期间:                                            -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止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   项目达到预定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额                            可使用状态日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承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募集前承     募集后承          实际 实际投资金额与     期(或截止日
                                            诺投资金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诺投资金     诺投资金      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项目完工程
                                                  额                                    额             额                   金额的差额           度)
                                           285,489.0                  285,489.0   285,489.0   285,489.0      285,489.0
  1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0   285,489.00             0           0           0              0              -          不适用




                                                                    第 27 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附表1: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一2016年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853,997.45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853,997.45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2016年:                                       853,997.45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适用                  2017年:                                                -
                                                                                              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不适用             三个月期间:                                                 -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可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投             实际   募集前承诺 募集后承诺            实际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 使用状态日期(或
                                                    投资金额        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投资金额 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截止日项目完工
                                                                                                                                              的差额            程度)
                                                                                                                                                     已全部投入使用,
                                                                                                                                                       于2015年投入使
                                                                                                                                                     用13架,于2016年
 1    购买28架飞机项目      购买28架飞机项目      683,197.96   683,197.96      683,197.96    683,197.96 683,197.96     683,197.96                 -      投入使用15架

 2    偿还金融机构贷款         偿还金融机构贷款   170,799.49   170,799.49      170,799.49    170,799.49   170,799.49    170,799.49                 -          不适用

                     合计                         853,997.45   853,997.45      853,997.45    853,997.45   853,997.45    853,997.45                 -




                                                                       第 28 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附表2: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一2013年第一期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
                                   截止日投资项目                                                                                 截止日累计 是否达到
                                                  承诺效益
                                   累计产能利用率                                                                                   实现效益 预计效益
序号 项目名称                                                               2015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年1月-3月


  1   偿还金融机构贷款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注2




                                                                 第 29 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附表2: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一2013年第二期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
                                   截止日投资项目                                                                                 截止日累计 是否达到
                                                  承诺效益
                                   累计产能利用率                                                                                   实现效益 预计效益
序号 项目名称                                                               2015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年1月-3月


  1   补充流动资金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注2




                                                                 第 30 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附表2: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一2015年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
                                   截止日投资项目                                                                                 截止日累计 是否达到
                                                  承诺效益
                                   累计产能利用率                                                                                   实现效益 预计效益
序号 项目名称                                                               2015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年1月-3月


  1   补充流动资金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注2




                                                                 第 31 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附表2: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一2016年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
                                         截止日投资项目                                                                                            截止日累计 是否达到
                                                        承诺效益
                                         累计产能利用率                                                                                              实现效益 预计效益
序号 项目名称                                                                            2015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年1月-3月


  1   购买28架飞机项目                              81.56%             注1              132,911       447,536           535,968          121,613    1,238,028       是

  2   偿还金融机构贷款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注2



注 1: 根据《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预案》中,经初步测算,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于 2015 年下半年和 2016 年购买的共 28 架飞机将在引进后一年内为
       公司合计增加营业收入约 53.43 亿元。
注 2: 普通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无法单独核算效益,取得募集资金降低了本公司资产负债率,有助于缓解本公司的资金压力。




                                                                             第 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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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附表3:自筹资金预先投入A股募集资金项目情况表一2016年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1       购买 28 架飞机项目                                              991,485.63              683,197.96
    2       偿还金融机构贷款                                                321,932.76              170,799.49
                                     合计                                 1,313,418.39               853,9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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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5 项议案,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
会第 3 项议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确保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保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并编制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的 2018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所得募集资
金用途的必要性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15 次普
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
东大会审议。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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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6 项议案,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
会第 4 项议案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分别与吉祥航空、均瑶集团、结构调整
基金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认购协议,详见附件 1;
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与吉祥航空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H 股
股份认购协议,详见附件 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15 次普
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
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吉祥航空回避表决。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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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和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之


                                   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



                                   二〇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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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股
份认购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7月10日在上海市共同签署:


甲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或“东方航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6029816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


乙方: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226104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金


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
    码:600115);发行的港币普通股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670)。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4,467,585,682普通股。


2. 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3885)。


3. 为提高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甲方拟根据2018年7月10日第八届董
    事会第15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向包括乙方在内的认购
    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甲方本次发
    行的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1,616,438,355股(以下简称“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
    限”),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80,000.00万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总额上
    限”);同时,甲方拟根据2018年7月1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15次普通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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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H股方案向认购人及/或其指定的控股子公司非公开发
    行H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


4. 乙方同意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数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
    票。


    为此,上述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平
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认购价格、认购价款、认购数量、锁定期及支付方式


(一)认购价格和认购价款
1.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即认购人
    的认购价格,下同)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
    (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为避免歧义,本协议中
    的“交易日”,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进行股份交
    易的日子。
    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
    量。
2. 若发行人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
    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发行人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
    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上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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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
    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
    除息处理。
3.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获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及类
    别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4. 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应支付的认购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认购人每股认购价格
    ×认购人认购的股份数量。


(二)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1.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确定的认购金额全部以人
    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乙方发行的A股股份。
2. 认购人承诺,其拟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342,465,753股A股(含本数)(以下简称“拟认购A股数量上限”),其拟
    出资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0万元(含本数)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
    股股份。上述拟出资额仅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金额,不包括交易税
    费。
3. 若发行时,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限(1,616,438,355股)×实际发行价格≤募集
    资金总额上限1,180,000.00万元,则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限
    为1,616,438,355股,认购人按拟认购A股数量上限认购。
4. 若发行时,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限(1,616,438,355股)×实际发行价格>募
    集资金总额上限1,180,000.00万元,则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数量根
    据募集资金总额上限(1,180,000.00万元)除以实际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
    A股股份数量计算至个位数(计算结果向下取整)。认购人按拟认购A股数
    量上限占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限的比例相应调减其所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
    份数量。若发行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方案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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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除权事项的,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限将相应调整。
5.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及发行人聘任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核准的发行数量
    在《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如果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
    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等提出监管意见或
    要求(包括书面或口头),发行人将根据该等监管意见或要求与认购人就其
    各自认购的A股股份数量及/或认购金额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股份认购协议。


(三)锁定期
1. 认购人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相关的监管机构对
    于认购人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人
    所认购A股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 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
    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
    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3. 认购人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所获得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
    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支付方式
1. 认购人应在《股份认购协议》生效后,自收到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规定,将全部认购价
    款一次性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书》所通知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
    非公开发行A股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 如果认购人预计无法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应立即通知发行
    人。认购人未能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发行人有权在认购人足
    额缴付认购价款前书面通知决定取消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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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对于发行人取消认购人资格前认购人已经缴付部分认购价款的,则发
    行人应将认购人已缴付的认购价款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本协
    议终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已交付认购款的相关认购人。对于
    认购人因此可能承担的违约金,适用本协议项下“第四条 违约责任”第二、
    第三条款。
3. 在认购人支付认股资金后十五(15)个工作日之内,发行人应于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登记于认购方A股证券账户的相关登记手续并采
    取必要措施及最大合理努力尽快完成上述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认
    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非公开发行H股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互为条件。互为条件是指,如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任何一项未能获得其应适用法律法规
所要求的全部批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中国
民用航空局(如需)及/或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
或核准,或因其他原因而未能成功发行,则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非公开发行H
股的任何内容均不予实施。


第二条 生效条件
    《股份认购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成立。除本条以及与违约责任、声明、保证和承诺、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保
密、不可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股份认购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股份认购
协议》其他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该
等条款生效日:
    (1)《股份认购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2)根据认购人公司章程,认购人的有权权力机构已经作出相关决议,同
    意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
    (3)认购人已就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事宜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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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非公
    开发行A股方案及相关事项;
    (5)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如需)及/或中国民
    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核准;
    (6)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核准;
    (7)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
足之日为该等条款的生效日。


第三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 任何对《股份认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甲乙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 《股份认购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制、禁止或废弃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和不可上诉,或本次非公
    开发行A股因任何原因未获得审批机关批准/认可,或已取得的该等批准/认可
    失效而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无法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股
    份认购协议》;
    (3)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不能实
    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股份认购协议》;
    (4)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
    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5日内,如
    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股份认
    购协议》;
    (5)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 若因不可归责于《股份认购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和认购事项未能有效完成的,则双方或双方中任一方可依据《股份认购协
    议》第三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之第2款中(1)、(2)或(3)项约定
    终止《股份认购协议》,且任何一方均无需为本协议因上述原因终止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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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责任。如果届时认购人已缴付认购款的,则发行人应将认购人已缴付的
    认购款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五(5)个工作
    日内返还给已交付认购款的相关认购人。对于《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的后
    续事宜处理,协议各方将友好协商解决。
4. 若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认购事项未能有效完成
    的,即使《股份认购协议》终止,任何一方仍应对其在《股份认购协议》终
    止前违反《股份认购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5. 如本协议签署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行人经营状况或股票市场价格发生重
    大变动,双方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友好协商采取必要公允安排对本协议的履
    行方式进行补充约定(如需)。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
    或保证,或在《股份认购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
    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违约方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
    失。如因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进行调
    整而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不构成发行人的违约事
    项,发行人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发行人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认购人已缴付的认购价款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2. 如认购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认购义务,除双方另有
    约定或者经协商一致后认购人缴纳了对应的价款情形外,认购人应当向发行
    人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该等违约金包括了认购人因此为发行人带来的全部
    损失,前述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认购人应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认购人实
    际支付的认购价款)×1%。为避免疑义,在认购人缴纳部分认购价款且发行
    人决定全部取消认购人认购资格的情况下,为且仅为计算本条约定的违约金
    之目的,仅当前述取消认购资格系因不可归责于认购人的原因导致时,认购
    人已缴纳的部分认购价款方可视为本条项下的“认购人实际支付的认购价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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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份认购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之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应在发行人向认购
    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4. 《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
    或/和认购人的股东大会及/或类别股东大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或/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如需)及/或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核准;
    或/和国务院国资委核准;或/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的,不构成发行
    人或/和认购人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
    任,但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出现前述情形的除外。双方应在条件允许
    下采取最大努力促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相关的内外部审议、核准或许可事
    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股
    份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
    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发行人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
    协议签署日,发行人具备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
    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系发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 发行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发行人将严格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3. 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发行人向认购人提供及公
    开披露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认购人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协议签
    署日,认购人具备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和责任,本协议系认购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 认购人的认购资金是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可用于认购发行人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人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价款。
3. 认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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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及要求,履行相关呈报文件或信息披露的义务,及时提供办理股份登记
    所需要的相关股东资料。
4. 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其向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均
    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相关费用的承担
1. 无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是否完成,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所发生的成本和
    开支,均应由发生该等成本和开支的一方自行承担。
2. 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第八条 保密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
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方
披露,或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
款及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 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
    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
    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
    能履行或需要延迟履行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
    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变更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2. 如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而造成本
    协议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本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因此而导致的未履
    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变更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2. 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
    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位于上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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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中心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3. 除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
1. 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本协议文首列载
    的地址或按协议一方提前3个工作日向协议他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电传、
    专用电报或传真号码发送。
2.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
    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3. 未得本协议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声称
    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双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
4.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
    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人部分行使权
    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5.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
    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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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之签章页)


甲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日期:




乙方: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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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和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之


                                   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



                                   二〇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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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股
份认购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7月10日在上海市共同签署:


甲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6029816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


乙方: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1915600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金


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或“发行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简称“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115);发行的港币普通股已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670)。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已发
    行股份总数为14,467,585,682普通股。


6. 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7. 为提高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甲方拟根据2018年7月10日第八届董
    事会第15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向包括乙方及/或其指
    定子公司(乙方及/或其指定子公司以下简称“认购人”)在内的认购对象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甲方本次发行的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1,616,438,355股(以下简称“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限”),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80,000.00万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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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甲方拟根据2018年7月1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15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的
    非公开发行H股方案向其他投资者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
    公开发行H股”)。


8. 乙方同意自行及/或其指定子公司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数量认购甲方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


    为此,上述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平
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认购人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认购价格、认购价款、认购数量、锁定期及支付方式


(一)认购价格和认购价款
5.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即认购人
    的认购价格,下同)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
    (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为避免歧义,本协议中
    的“交易日”,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进行股份交
    易的日子。
    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
    量。
6. 若发行人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
    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发行人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
    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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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上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
    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
    除息处理。
7.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获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及类
    别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8. 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应支付的认购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认购人每股认购价格
    ×认购人认购的股份数量。


(二)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6.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确定的认购金额全部以人
    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认购人发行的A股股份。
7. 认购人承诺,其拟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1,000,000,000股A股(含本数)(以下简称“拟认购A股数量上限”),其拟
    出资不超过人民币730,000.00万元(含本数)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
    股股份。上述拟出资额仅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金额,不包括交易税
    费。
8. 若发行时,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限(1,616,438,355股)×实际发行价格≤募集
    资金总额上限1,180,000.00万元,则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限
    为1,616,438,355股,认购人按拟认购A股数量上限认购。
    若发行时,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限(1,616,438,355股)×实际发行价格>募集
    资金总额上限1,180,000.00万元,则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数量根据
    募集资金总额上限(1,180,000.00万元)除以实际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A
    股股份数量计算至个位数(计算结果向下取整)。认购人按拟认购A股数量
    上限占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限的比例相应调减其所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份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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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若发行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方案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本次
    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
    项的,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限将相应调整。
10.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及发行人聘任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核准的发行数量
    在《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如果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
    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等提出监管意见或
    要求(包括书面或口头),发行人将根据该等监管意见或要求与认购人就其
    各自认购的A股股份数量及/或认购金额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股份认购协议。


(三)锁定期
4. 认购人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相关的监管机构对
    于认购人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人
    所认购A股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5. 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
    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
    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6. 认购人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所获得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
    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支付方式
4. 认购人应在《股份认购协议》生效后,自收到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规定,将全部认购价
    款一次性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书》所通知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
    非公开发行A股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 如果认购人预计无法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应立即通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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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认购人未能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发行人有权在认购人足
    额缴付认购价款前书面通知决定取消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
    资格。对于发行人取消认购人资格前认购人已经缴付部分认购价款的,则发
    行人应将认购人已缴付的认购价款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本协
    议终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已交付认购款的相关认购人。对于
    认购人因此可能承担的违约金,适用本协议项下“第四条 违约责任”第二、
    第三条款。
6. 在认购人支付认股资金后十五(15)个工作日之内,发行人应于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登记于认购方A股证券账户的相关登记手续并采
    取必要措施及最大合理努力尽快完成上述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认
    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非公开发行H股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互为条件。互为条件是指,如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任何一项未能获得其应适用法律法规
所要求的全部批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中国
民用航空局(如需)及/或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
或核准,或因其他原因而未能成功发行,则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非公开发行H
股的任何内容均不予实施。


第二条 生效条件
    《股份认购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成立。除本条以及与违约责任、声明、保证和承诺、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保
密、不可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股份认购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股份认购
协议》其他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该
等条款生效日:
    (1)《股份认购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2)根据认购人公司章程,认购人的有权权力机构已经作出相关决议,同
    意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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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认购人已就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事宜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
    (4)发行人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非公
    开发行A股方案及相关事项;
    (5)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如需)及/或中国民
    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核准;
    (6)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核准;
    (7)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
足之日为该等条款的生效日。


第三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 任何对《股份认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甲乙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 《股份认购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制、禁止或废弃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和不可上诉,或本次非公
    开发行A股因任何原因未获得审批机关批准/认可,或已取得的该等批准/认可
    失效而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无法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股
    份认购协议》;
    (3)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不能实
    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股份认购协议》;
    (4)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
    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5日内,如
    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股份认
    购协议》;
    (5)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8. 若因不可归责于《股份认购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和认购事项未能有效完成的,则双方或双方中任一方可依据《股份认购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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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第三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之第2款中(1)、(2)或(3)项约定
    终止《股份认购协议》,且任何一方均无需为本协议因上述原因终止而承担
    违约责任。如果届时认购人已缴付认购款的,则发行人应将认购人已缴付的
    认购款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五(5)个工作
    日内返还给已交付认购款的相关认购人。对于《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的后
    续事宜处理,协议各方将友好协商解决。
9. 若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认购事项未能有效完成
    的,即使《股份认购协议》终止,任何一方仍应对其在《股份认购协议》终
    止前违反《股份认购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0. 如本协议签署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行人经营状况或股票市场价格发生重
    大变动,双方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友好协商采取必要公允安排对本协议的履
    行方式进行补充约定(如需)。


第四条 违约责任
5.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
    或保证,或在《股份认购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
    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违约方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
    失。如因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进行调
    整而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不构成发行人的违约事
    项,发行人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发行人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认购人已缴付的认购价款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6. 如认购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认购义务,除双方另有
    约定或者经协商一致后认购人缴纳了对应的价款情形外,认购人应当向发行
    人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该等违约金包括了认购人因此为发行人带来的全部
    损失,前述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认购人应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认购人实
    际支付的认购价款)×1%。为避免疑义,在认购人缴纳部分认购价款且发行
    人决定全部取消认购人认购资格的情况下,为且仅为计算本条约定的违约金
    之目的,仅当前述取消认购资格系因不可归责于认购人的原因导致时,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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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已缴纳的部分认购价款方可视为本条项下的“认购人实际支付的认购价
    款”。
7. 《股份认购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之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应在发行人向认购
    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8. 《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
    或/和认购人的股东大会及/或类别股东大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或/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如需)及/或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核准;
    或/和国务院国资委核准;或/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的,不构成发行
    人或/和认购人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
    任,但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出现前述情形的除外。双方应在条件允许
    下采取最大努力促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相关的内外部审议、核准或许可事
    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股
    份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
    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4. 发行人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
    协议签署日,发行人具备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
    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系发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5. 发行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发行人将严格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认购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6. 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发行人向认购人提供及公
    开披露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5. 认购人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协议签
    署日,认购人具备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和责任,本协议系认购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6. 认购人的认购资金是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可用于认购发行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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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人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价款。
7. 认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
    规定及要求,履行相关呈报文件或信息披露的义务,及时提供办理股份登记
    所需要的相关股东资料。
8. 认购人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其向发行人提供的
    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9. 如乙方指定其子公司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或者部分A股股票
    的,则该等子公司应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的要求,应
    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同意本协议中的全部内容并受其约束。该确认文件一经
    签署,本协议中约定的认购方的相应权利、义务和责任应由该子公司承担,
    乙方将就该等子公司的履约行为向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相关费用的承担
3. 无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是否完成,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所发生的成本和
    开支,均应由发生该等成本和开支的一方自行承担。
4. 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第八条 保密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
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方
披露,或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
款及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3. 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
    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
    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
    能履行或需要延迟履行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
    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变更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4. 如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而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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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本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因此而导致的未履
    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变更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4.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5. 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
    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位于上海的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中心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6. 除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
6. 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本协议文首列载
    的地址或按协议一方提前3个工作日向协议他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电传、
    专用电报或传真号码发送。
7.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
    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8. 未得本协议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声称
    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双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
9.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
    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人部分行使权
    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10.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
    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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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之签章页)


甲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日期:




乙方: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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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和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


                                         之


                                   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



                                   二〇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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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股
份认购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7月10日在上海市共同签署:


甲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或“东方航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6029816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


乙方: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认购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08DDL0X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F702室
法定代表人:朱碧新


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9.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
    码:600115);发行的港币普通股已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670)。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4,467,585,682普通股。


10. 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1. 为提高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甲方拟根据2018年7月10日第八届董
    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向包括乙方在内的认购人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甲方本次发行的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1,616,438,355股(以下简称“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限”),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80,000.00万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同时,甲方拟根据2018年7月1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公
    开发行H股方案向其他投资者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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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H股”)。


12. 乙方同意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数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
    票。


    为此,上述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平
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认购价格、认购价款、认购数量、锁定期及支付方式


(一)认购价格和认购价款
9.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即认购人
    的认购价格,下同)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
    (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为避免歧义,本协议中
    的“交易日”,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进行股份交
    易的日子。
    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
    量。
10. 若发行人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
    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发行人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
    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上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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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
    除息处理。
11.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获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
    权,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2. 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应支付的认购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认购人每股认购价格
    ×认购人认购的股份数量。


(二)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11.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确定的认购金额全部以人
    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乙方发行的A股股份。
12. 认购人承诺,其拟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273,972,602股A股(含本数)(以下简称“拟认购A股数量上限”),其拟
    出资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万元(含本数)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
    股股份。上述拟出资额仅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金额,不包括交易税
    费。
13. 若发行时,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限(1,616,438,355股)×实际发行价格≤募集
    资金总额上限1,180,000.00万元,则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数量为
    1,616,438,355股,认购人按拟认购A股数量上限认购。
    若发行时,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限(1,616,438,355股)×实际发行价格>募集
    资金总额上限1,180,000.00万元,则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数量根据
    募集资金总额上限(1,180,000.00万元)除以实际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A
    股股份数量计算至个位数(计算结果向下取整)。认购人按拟认购A股数量
    上限占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限的比例相应调减其所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份
    数量。
14. 若发行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方案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本次
    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
    项的,发行A股股份数量上限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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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及发行人聘任的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核准的发行数量
    在《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如果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
    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股份数量、募集资金总额等提出监管意见或
    要求(包括书面或口头),发行人将根据该等监管意见或要求与认购人就其
    各自认购的A股股份数量及/或认购金额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股份认购协议。


(三)锁定期
7. 认购人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A股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相关的监管机构对
    于认购人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人
    所认购A股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8. 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
    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
    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9. 认购人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所获得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
    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支付方式
7. 认购人应在《股份认购协议》生效后,自收到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规定,将全部认购价
    款一次性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书》所通知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
    非公开发行A股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8. 如果认购人预计无法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应立即通知发行
    人。认购人未能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发行人有权在认购人足
    额缴付认购价款前书面通知决定取消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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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认购人支付认股资金后十五(15)个工作日之内,发行人应于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登记于认购方A股证券账户的相关登记手续并采
    取必要措施及最大合理努力尽快完成上述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认
    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非公开发行H股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互为条件。互为条件是指,如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任何一项未能获得其应适用法律法规
所要求的全部批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中国
民用航空局(如需)及/或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
或核准,或因其他原因而未能成功发行,则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非公开发行H
股的任何内容均不予实施。


第二条 生效条件
    《股份认购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成立。除本条以及与违约责任、声明、保证和承诺、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保
密、不可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股份认购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股份认购
协议》其他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该
等条款生效日:
    (1)《股份认购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2)根据认购人公司章程,认购人的有权权力机构已经作出相关决议,同
    意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
    (3)认购人已就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事宜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
    (4)发行人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非公
    开发行A股方案及相关事项;
    (5)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如需)及/或中国民
    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核准;
    (6)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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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
足之日为该等条款的生效日。


第三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1. 任何对《股份认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甲乙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 《股份认购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制、禁止或废弃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和不可上诉,或本次非公
    开发行A股因任何原因未获得审批机关批准/认可,或已取得的该等批准/认可
    失效而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无法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股
    份认购协议》;
    (3)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不能实
    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股份认购协议》;
    (4)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
    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5日内,如
    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股份认
    购协议》;
    (5)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3. 若因不可归责于《股份认购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和认购事项未能有效完成的,则双方或双方中任一方可依据《股份认购协
    议》第三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之第2款中(1)、(2)或(3)项约定
    终止《股份认购协议》,且任何一方均无需为本协议因上述原因终止而承担
    违约责任。如果届时认购人已缴付认购款的,则发行人应将认购人已缴付的
    认购款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五(5)个工作
    日内返还给已交付认购款的相关认购人。对于《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的后
    续事宜处理,协议各方将友好协商解决。
14. 若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认购事项未能有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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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即使《股份认购协议》终止,任何一方仍应对其在《股份认购协议》终
    止前违反《股份认购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5. 如本协议签署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行人经营状况或股票市场价格发生重
    大变动,双方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友好协商采取必要公允安排对本协议的履
    行方式进行补充约定(如需)。


第四条 违约责任
9.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
    或保证,或在《股份认购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
    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违约方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
    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所产生的诉讼、索
    赔等费用、开支)。但如因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
    行A股方案进行调整而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不构
    成发行人的违约事项,发行人无需仅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发行人应在
    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认购人已支付的认购价款及孳
    息。
10. 如认购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认购义务,除双方另有
    约定外,认购人应当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如果认购人未足额支付认购价款,
    则认购人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违约金为:(认购人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应支
    付的全部认购价款-认购人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款)×1%。为避免疑义,在认
    购人缴纳部分认购价款但是发行人决定全部取消认购人认购资格的情况下,
    为且仅为计算本条约定的违约金之目的,认购人已缴纳的部分认购价款仍应
    视为本条项下的“认购人实际支付的认购价款”。
11. 《股份认购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之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应在发行人向认购
    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认购人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之第2款和第3款支付违约金后
    不足以弥补发行人遭受的损失的,则认购人仍应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第四
    条违约责任之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12. 《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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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和认购人的股东大会及/或类别股东大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或/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如需)及/或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核准;
    或/和国务院国资委核准;或/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的,不构成发行
    人或/和认购人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
    任,但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出现前述情形的除外。双方应在条件允许
    下采取最大努力促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相关的内外部审议、核准或许可事
    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股
    份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
    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7. 发行人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
    协议签署日,发行人具备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
    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系发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8. 发行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发行人将严格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9. 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发行人向认购人提供及公
    开披露的所有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0. 认购人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协议签
    署日,认购人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对象的情形;认购人具备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
    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系认购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11. 认购人的认购资金是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可用于认购发行人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人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价款。
12. 认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
    规定及要求,履行相关呈报文件或信息披露的义务,及时提供办理股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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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要的相关股东资料。
13. 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其向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均
    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相关费用的承担
5. 无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是否完成,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所发生的成本和
    开支,均应由发生该等成本和开支的一方自行承担。
6. 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第八条 保密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
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方
披露,或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
款及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5. 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
    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
    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
    能履行或需要延迟履行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
    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变更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6. 如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而造成本
    协议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本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因此而导致的未履
    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变更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7.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8. 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
    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位于上海的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中心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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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9. 除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
11. 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本协议文首列载
    的地址或按协议一方提前3个工作日向协议他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电传、
    专用电报或传真号码发送。
12.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
    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3. 未得本协议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声称
    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双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
14.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
    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人部分行使权
    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15.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
    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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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之签章页)




甲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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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认购协议》之签章页)




乙方: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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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和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之


                                   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H股股份认购协议



                                   二〇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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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H股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股
份认购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8年7月10日在上海市共同签署:


甲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6029816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


乙方: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226104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金


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3. 甲方(以下简称“发行人”)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港币普通股已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670);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115)。截至本
    协议签署之日,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4,467,585,682普通股。


14. 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3885)。


15. 为提高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发行人拟根据2018年7月10日第八届
    董事会第15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H股方案向乙方及/或其指定
    的控股子公司(乙方及/或其指定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认购人”)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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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H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发行人本次发行的H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517,677,777股(以下简称“发行H股股份数量上限”);
    同时,发行人拟根据2018年7月1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15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
    的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向包括乙方在内的认购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


16. 乙方同意自行及/或指定其控股子公司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数量认购发
    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


    为此,上述协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友好
协商,就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认购价格、认购价款、认购数量、锁定期及支付方式


(一)认购价格和认购价款
13. 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即认购人
    的认购价格,下同)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H股股票的交易均价
    (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和截至定价基准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为避免歧义,本协议中
    的“交易日”,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外,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股份交易的
    日子。
    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H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发行人H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H股股票交易总
    量。
14. 若发行人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
    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发行人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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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上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
    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格应进行除权、
    除息处理。
15. 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获得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境内外监管机
    构批准或履行完相关境内外监管或审批程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境内外监管机构要求,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及类
    别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6. 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应支付的认购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认购人每股认购价格
    ×认购人认购的股份数量。


(二)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16.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外上市的外资股(H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确定的认购金额全部以现金方
    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向认购人发行的H股股份。
17. 认购人承诺,其拟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份数量为不超过
    517,677,777股H股(含本数)(以下简称“拟认购H股数量上限”)。认购
    人出资额仅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的金额,不包括认购人应承担的交易
    税费,如经纪佣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交
    易征费以及香港联交所交易费等。
18. 若发行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的发行方案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本次
    非公开发行H股的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
    项的,发行H股股份数量上限将相应调整。
19.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及发行人聘任的
    主承销商根据包括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在内的境内外监管机构的批复
    在《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如果包括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
    等在内的境内外监管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的发行股份数量、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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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额等提出监管意见或要求(包括书面或口头),发行人将根据该等监管意
    见或要求与认购人就其认购的H股股份数量及/或认购金额进行协商并签署
    补充股份认购协议。


(三)锁定期
10. 认购人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H股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份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与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相关的监管机构对
    于认购人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人
    所认购H股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11. 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及上述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
    诺。
12. 认购人因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所获得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
    需遵守《公司法》、香港联交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支付方式
10. 认购人应在《股份认购协议》生效后,自收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发出的《缴
    款通知书》之日起,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规定,将全部认购价款一次性足
    额缴付至《缴款通知书》所通知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所专门开
    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
    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11. 如果认购人预计无法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应立即通知发行
    人。认购人未能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发行人有权在认购人足
    额缴付认购价款前书面通知决定取消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
    资格。对于发行人取消认购人资格前认购人已经缴付部分认购价款的,则发
    行人应将认购人已缴付的认购价款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本协
    议终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已交付认购款的相关认购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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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人因此可能承担的违约金,适用本协议项下“第四条 违约责任”第二、
    第三条款。
12. 在认购人支付认股资金后十五(15)个工作日之内,发行人应于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将标的股票登记于认购方H股证券账户的相关登记手续并采
    取必要措施及最大合理努力尽快完成上述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认
    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非公开发行H股的关系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互为条件。互为条件是指,如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任何一项未能获得其应适用法律法规
所要求的全部批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中国
民用航空局(如需)及/或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
或核准,或因其他原因而未能成功发行,则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和非公开发行H
股的任何内容均不予实施。


第二条 生效条件
    《股份认购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成立。除本条以及与违约责任、声明、保证和承诺、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保
密、不可抗力等相关的条款自《股份认购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股份认购
协议》其他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中最晚的日期为该
等条款生效日:
    (1)《股份认购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2)根据认购人公司章程,认购人的有权权力机构已经作出相关决议,同
    意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份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
    (3)认购人已就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份事宜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
    (4)发行人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非公
    开发行H股方案及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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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如需)及/或中国民
    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核准;
    (6)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核准;
    (7)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获得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的核准。
    除非上述所列的相关协议生效条件被豁免,上述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
足之日为该等条款的生效日。


第三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 任何对《股份认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甲乙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7. 《股份认购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如果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做出限制、禁止或废弃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H
    股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和不可上诉,或本次非公
    开发行H股因任何原因未获得审批机关批准/认可,或已取得的该等批准/认可
    失效而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无法实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股
    份认购协议》;
    (3)发生不可抗力等非因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不能实
    施,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股份认购协议》;
    (4)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
    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5日内,如
    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股份认
    购协议》;
    (5)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8. 若因不可归责于《股份认购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次非公开发行H
    股和认购事项未能有效完成的,则双方或双方中任一方可依据《股份认购协
    议》第三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之第2款中(1)、(2)或(3)项约定
    终止《股份认购协议》,且任何一方均无需为本协议因上述原因终止而承担
    违约责任。如果届时认购人已缴付认购款的,则发行人应将认购人已缴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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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款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五(5)个工作
    日内返还给已交付认购款的相关认购人。对于《股份认购协议》终止后的后
    续事宜处理,协议各方将友好协商解决。
19. 若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和认购事项未能有效完成
    的,即使《股份认购协议》终止,任何一方仍应对其在《股份认购协议》终
    止前违反《股份认购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20. 如本协议签署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行人经营状况或股票市场价格发生重
    大变动,双方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友好协商采取必要公允安排对本协议的履
    行方式进行补充约定(如需)。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3. 若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声明
    或保证,或在《股份认购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
    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违约方须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
    失。如因包括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在内的境内外监管机构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H股方案进行调整而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不
    构成发行人的违约事项,发行人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发行人应在
    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认购人已缴付的认购价款加算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4. 如认购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就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的认购义务,除双方另有
    约定或者经协商一致后认购人缴纳了对应的价款情形外,认购人应当向发行
    人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该等违约金包括了认购人因此为发行人带来的全部
    损失,前述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认购人应支付的全部认购价款-认购人实
    际支付的认购价款)×1%。为避免疑义,在认购人缴纳部分认购价款且发行
    人决定全部取消认购人认购资格的情况下,为且仅为计算本条约定的违约金
    之目的,仅当前述取消认购资格系因不可归责于认购人的原因导致时,认购
    人已缴纳的部分认购价款方可视为本条项下的“认购人实际支付的认购价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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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股份认购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之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应在发行人向认购
    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16. 《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发行人
    或/和认购人的股东大会及/或类别股东大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审议通过;
    或/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如需)及/或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核准;
    或/和国务院国资委核准;或/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或/和认购人履
    行《股份认购协议》项下约定的股份认购义务所需的发改委、商务部门、外
    汇管理或外汇出境核准或许可的,不构成发行人或/和认购人违约,任何一方
    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
    致出现前述情形的除外。双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最大努力促成本次非公开
    发行H股相关的内外部审议、核准或许可事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
    身无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股份认购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
    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
    失。


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0. 发行人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
    协议签署日,发行人具备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
    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系发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11. 发行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
    发行人将严格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认购人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
12. 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发行人向认购人提供及公
    开披露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4. 认购人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认购人具备
    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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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15. 认购人的认购资金是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可用于认购发行人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人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价款。
16. 认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及要求,
    履行相关呈报文件或信息披露的义务,及时提供办理股份登记所需要的相关
    股东资料。
17. 认购人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其向发行人提供的
    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18. 如乙方指定其控股子公司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的,则该等
    控股子公司应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的发行对象的要求,应签署书
    面确认文件,同意本协议中的全部内容并受其约束。该确认文件一经签署,
    本协议中约定的认购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应由该控股子公司承担,乙
    方将就该等控股子公司的履约行为向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相关费用的承担
7. 无论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是否完成,因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所发生的成本和
    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经纪佣金、香港证监会交易征费及香港联交所交易费等,
    均应由发生该等成本和开支的一方自行承担。
8. 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第八条 保密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
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方
披露,或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
款及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7. 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
    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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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
    能履行或需要延迟履行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
    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变更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8. 如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而造成本
    协议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本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因此而导致的未履
    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变更或迟延履行本协议。


第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0.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1. 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
    商的方式解决。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位于上海的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中心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2. 除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
16. 任何在本协议下需要送达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按本协议文首列载
    的地址或按协议一方提前3个工作日向协议他方书面指定的有关地址、电传、
    专用电报或传真号码发送。
17.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
    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8. 未得本协议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声称
    让与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双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
19.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
    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人部分行使权
    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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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
    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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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H股股份认购协议》之签章页)


甲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日期:




乙方: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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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7 项议案,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
会第 5 项议案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 H 股股票,其中向吉祥航空、均瑶
集团及/或其指定子公司、结构调整基金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向吉祥航空及/或其指定控股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H 股)。上述发行对象中,均瑶集团为吉祥航空的控股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规定,若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和 H 股股份上限发行匡算,
发行完成后吉祥航空和均瑶集团及/或其指定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的
股份超过 5%,视同公司的关联方,吉祥航空和均瑶集团及/或其指定
子公司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和 H 股股票构成与本公司
的关联交易。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15 次普
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
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吉祥航空回避表决。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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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8 项议案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措施作出承诺
                    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由董事会编制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详情请
参 见 公 司 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控股股东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15 次普
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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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9 项议案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
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了《中
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的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15 次普
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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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
东的意识,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
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
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实
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分
配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
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
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合理进行分红,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实行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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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法规的合理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拟提出和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并由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
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3)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和可持续发展。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充裕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
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且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董事
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分红比例并说明原因。

      4、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及业务增长情况,在
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
分红。

      5、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
提下,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
和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实施一次年度现金分红。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
分配预案,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尽职履责,发
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
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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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变化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认
真研究和论证,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3、除非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公司除分配年度股利外,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可分配中期股利。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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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第 10 项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
      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完成后,公司注
册资本、股份总数等将发生变化,鉴于上述情况,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司股份总数)、二十二条(规定公司 A 股和 H 股各自的股份总数及
占比)、二十五条(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等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
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建议本议案下的董事会授权人士为公司董事长和/或副董事长。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15 次普
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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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11 项议案,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
会第 6 项议案


      关于提请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
                  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有关
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的有
关具体事宜,详情请参见附件。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8 年第 15 次普
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H 股类别股
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吉祥航空回避表决。


      附件:提请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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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提请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

      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
公开发行 H 股股票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
行 H 股股票方案以及发行时的具体方案,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
有关监管机构或部门规定或要求的前提下,具体决定本次发行的发行
方式、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等。
并在监管部门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或市场条件出现
变化时,在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批准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方案范围内对上述方
案进行调整;
      二、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相关监管
部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
别股东大会通过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方案的
范围之内,确定发行价格以及对各个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
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及股份认购有
关的一切协议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及其项下的完成交割所
需的其它应予签署的文件、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聘用中介机构协议、向国资监管部门、民航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提交的所有申请文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有关新股上市交
易的全部申请文件或表格、配套文件、与国资监管部门、民航监管部
门和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就新股发行和股份认购进行的书面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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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向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交的表格、信函或文件等;
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
开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完成后,办理股份登记、上市、锁定以及授
权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向 H 股股票发行对象发行盖有公司证
券签发印章的股份证书以及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与此相关的一切适
宜且必要的行为、(如属适用)做出使新发行 H 股股票获准参与中央
结算系统的一切所需安排、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与
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五、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公开发
行 H 股股票方案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应审批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应
的调整,批准、签署有关财务报告、盈利预测(若有)等发行申报文
件的相应修改;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需求,对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具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在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
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六、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非
公开发行 H 股股票有关文件并办理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和
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有关的事宜;
      七、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设立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及
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验资手续;
      八、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决定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承担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要求制作、报送文件等,
并决定向其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九、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
机构或部门规定或要求的前提下,决定和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和非公开发行 H 股股票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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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批准
本授权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建议本议案下的董事会授权人士为公司董事长和/或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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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12 项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需
要,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上市公
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人员组成人数,
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15 次普通会议
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第 9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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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九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 第九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均 有 约 束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
         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另一股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另一股
         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1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前
                                                  述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
         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和经批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和经批
  2
         准的国际、地区航空客、货、邮、 准的国际、地区航空客、货、邮、
         行李运输业务及延伸服务;通用航 行李运输业务及延伸服务;通用航
         空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 空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
         造与维修;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 造与维修;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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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 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服务;电子商务;空 保险兼业代理服务;电子商务(不
         中超市;商品批发、零售。并且, 涉 及 第 三 方 平 台 等 增 值 电 信 业
         从事根据公司法组成的股份有限公 务);空中超市(涉及许可证配额及
         司都可以从事的其他合法活动。                 专项许可的商品除外);商品批发、
                                                      零售。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3
         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决定其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报酬事项;                                   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
                                                      项;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
         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4
                                                      董事会应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等
                                                      公司风险防范运作制度体系,确保
                                                      公司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事会由 3 至 5
         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其任免应由三 任。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其任免应
  5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会 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
         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任期三 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任
         年,可连选连任。                             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 3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由股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公司职工代表组 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
  6      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 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股东代
         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
         和罢免。                                     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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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13 项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前述《公司章程》的相关修订内容,公司董事会相应修订《董
事会议事规则》中涉及聘任或者解聘总法律顾问的部分条款;根据公
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名称的变化修订了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请
见附件。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15 次普通会议
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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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附件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董事会议事规则》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董事会职权的行使                第四条   董事会职权的行使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权: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1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决定其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报酬事项;                                  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
                                                     项;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室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
  2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室,处理董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
         事会日常事务。                              事会日常事务。
                                                     其他原 7 处“董事会秘书室”全部
  3      —
                                                     修订为“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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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14 项议案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需要,公司监事会修订了
《监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监事会人员组成人数的部分条款,具体内
容请见附件。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 17 次普通会议
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汪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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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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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 3 由 3 至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
     1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公司职工代表 员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
            组成。                                   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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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15 项议案


      关于选举林万里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或股东提名,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 16 次普通会议,提
名林万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
致。林万里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林万里先生简历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刘绍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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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林万里先生简历

      林万里先生,56 岁,现任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林先生一九
九五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三月任铁道部隧道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二○○一年四月至二○○六年十二月任中铁隧道集团公司党委书
记、副董事长;二○○七年一月至二○一三年八月任中国北方机车车
辆工业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二○一三年八月
至二○一五年六月任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铁
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二○一五年七月至二○一六
年十一月任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二○一五年八月
至二○一七年二月任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二○
一六年十一月至今担任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二○一七年二月起任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二○一八年一月起任中国建设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林先生毕业于山东大学经济系,
在清华大学获得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具有研究员级高级政工师、
高级经济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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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16 项议案


  关于选举栗锦德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由股东提名,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 18 次会议,提名栗
锦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与本届监事
会一致。栗锦德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栗锦德先生简历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席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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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Ltd.             The 3rd Extraordinary General Meeting of 2018

附件


                                   栗锦德先生简历

      栗锦德先生,57 岁,现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航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栗先生于一九八九年加入民航业,
先后在中国民航西北管理局、东航集团所属投资公司工作。一九九二
年三月至一九九九年四月历任民航西北管理局生活服务中心副经理,
开发公司总经理;一九九九年四月至二〇〇六年五月,任上海东航房
地产经营公司总经理、上海东航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〇〇六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先后任上海东航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至今任
东航集团战略发展部部长。栗先生毕业于甘肃农业大学园艺系,在澳
门科技大学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具有中级经济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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