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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峡水利: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24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程源伟、王应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下午在重庆市渝中区
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商厦 3611 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劵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水利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规定了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1
议于 2018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68 号大都会商厦
3611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劵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水利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
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数 440,079,4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6 人 ,代 表 股 数 439,592,595 股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44.2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数 486,8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
员。因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听取了《公司独
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对前述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在会议通知中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平台,对前述议案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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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字,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董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440,008,65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99.98%;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如 下 : 同 意 票 71,136,7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份 数 的
99.90%;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10%;
弃权票 0 股。
     2 、《公司监事会 2017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440,008,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票 71,136,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90%;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10%;
弃权票 0 股。
     3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440,008,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票 71,136,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90%;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10%;
弃权票 0 股。
     4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40,008,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票 71,136,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90%;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10%;
弃权票 0 股。


                                           3
    5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40,008,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票 71,136,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90%;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10%;
弃权票 0 股。
    6、《关于核定 2018 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余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40,008,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票 71,136,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90%;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10%;
弃权票 0 股。
    7 、《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40,008,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票 71,136,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90%;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10%;
弃权票 0 股。
    8、《 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票 440,008,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票 71,136,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90%;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10%;
弃权票 0 股。
    9、 关于制定《公司 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40,008,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
99.98%;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票 71,136,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90%;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10%;
弃权票 0 股。
    10 、《关于将 110 千伏江北变电站间隔扩建改造工程等三项目调整为万
州区城市功能恢复电网改造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40,008,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票 71,136,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90%;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10%;
弃权票 0 股。
    11、《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对后溪河公司增资的议案》
    11.01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表决结果:同意票 440,008,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票 71,136,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90%;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10%;
弃权票 0 股。
    11.02 对后溪河公司增资
    表决结果:同意票 440,008,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票 71,136,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90%;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10%;
弃权票 0 股。
    12 、《关于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新增项目及授权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40,008,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
99.98%;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票 71,136,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90%;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10%;
弃权票 0 股。
    13 、《公司 2017 年度报告正本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 440,008,6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8%;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弃权票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票 71,136,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99.90%;反对票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数的 0.10%;
弃权票 0 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第 9 项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
 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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