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会议议程 时间:2017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3:00 点 地点:公司办公楼 101 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 郭海荣 会序 议 题 预案执行人 一 介绍到会股东情况 董事长 郭海荣 审议公司转让四家子公司股权暨关 二 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公司继续履行对肃北县博伦矿 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博伦矿业 三 董 秘 熊 俊 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四 审议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 与会股东划票表决 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 六 宣读法律意见书 顾问律师 任 萱 七 宣读股东会决议 董 秘 熊 俊 议案一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四家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受董事会委托,下面作《公司转让四家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有效改善公司经营局面,本着“缩减产业、精干主业”的发展原 则,公司拟适度缩减产业规模,拟向控股股东—西钢集团转让所持有的 肃北博伦 70%股权、哈密博伦 100%股权、格尔木西钢矿业 100%股权、祁 连西钢矿业 100%股权,以便进一步集中财力、物力、人力做精做强钢铁 主业。 西钢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5.37%),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方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西钢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369,669,184股, 持股比例为35.37%,符合《上市规则》第10.1.3.(一)条规定: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79,420万元 实际控制人: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营范围:钢铁冶炼、金属压延加工;机械设备维修、租赁及配件 批零;科技咨询、技术协作;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专项审批除外)批 零;原材料的采购供应;矿产品(仅限零售)及装卸;冶金炉料加工; 建材批零;水暖设备安装调试维修(不含锅炉);橡胶、塑料制品加工 销售;碳素制品再生利用;机电产品、设备及配件批零;五交化产品批 零及维修等。 经审计,西钢集团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为283.12亿元, 负债总额为225.82亿元,净资产为57.31亿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73.95 亿元,利润总额1.31亿元。 西钢集团近三年主要业务正常开展,经营持续平稳进行。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交易标的:公司所持有的肃北博伦 70%股权、哈密博伦 100%股权、 格尔木西钢矿业 100%股权、祁连西钢矿业 100%股权。 类别:出售资产(公司股权) 2.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本公司持有的肃北博伦 70%股权、哈密博伦 100%股权、格尔木西钢矿业 100%股权、祁连西钢矿业 100%股权,以上 四家公司产权清晰, 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 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 其他情况。 3.标的公司情况说明 (1)肃北博伦 注册资本:人民币 9,243 万元 成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1 日 注册地点: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七角井矿区 经营范围:铁矿和钒矿开采、加工、销售、矿山技术服务、矿产品 经营、矿山设备、配件及机电产品经营(不包括小轿车)。 肃北博伦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肃北博伦 70%股权,甘 肃威斯特矿业勘查有限公司持有肃北博伦 30%股权,目前该公司运营正 常,开展的各项工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哈密博伦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29 日 注册地点: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天山北路 经营范围:铁矿的开发与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的销售;科技 咨询服务;矿产品的销售。 哈密博伦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该公司运营正常,开展的各项 工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3)格尔木西钢矿业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2 年 1 月 11 日 注册地点:青海省格尔木市建设中路西侧北段 经营范围:矿产品开发(不含开采、勘探);矿山技术服务;矿产 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矿山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销售。 格尔木西钢矿业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该公司运营正常,开展 的各项工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4)祁连西钢矿业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2 年 8 月 14 日 注册地点:青海省祁连县八宝东路 经营范围:矿产品开发(不含开采、勘探);矿山技术服务;矿产 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矿山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销售。 祁连西钢矿业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该公司运营正常,开展的 各项工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4.标的公司股东 本公司持有肃北博伦 70%股权、哈密博伦 100%股权、格尔木西钢矿 业 100%股权、祁连西钢矿业 100%股权。 5.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肃北博伦主要财务指标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瑞华专审字〔2017〕48050007 号”审计报告,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肃北博伦资产总额为 350,796.17 万元,负债总额 292,577.30 万元,净资产 58,218.87 万元;2016 年度营 业收入 34,974.87 万元,净利润-10,656.72 万元。 截止 2017 年 8 月 31 日,肃北博伦资产总额为 348,905.1 万元,负 债总额 295,237 万元,净资产 53,668.1 万元;2017 年 1--8 月营业收入 28,215.24 万元,净利润-4,500.12 万元。 (2)哈密博伦主要财务指标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瑞华专审字〔2017〕48050008 号”审计报告,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哈密博伦资产总额为 85,076.98 万元,负债总额 64,613.65 万元,净资产 20,463.33 万元;2016 年度营 业收入 6,310.92 万元,净利润-3,557.47 万元。 截止 2017 年 8 月 31 日,哈密博伦资产总额为 87,630.33 万元,负 债总额 68,958.82 万元,净资产 18,671.52 万元;2017 年 1--8 月营业 收入 7,224.22 万元,净利润-1,751.80 万元。 (3)格尔木西钢矿业主要财务指标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瑞华专审字〔2017〕48050006 号”审计报告,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格尔木西钢矿业资产总额为 15,590.27 万元,负债总额 26,417.04 万元,净资产-10,826.77 万元; 2016 年度净利润-1,968.61 万元。 截止 2017 年 8 月 31 日,格尔木西钢矿业资产总额为 15,232.54 万元,负债总额 27,927.58 万元,净资产-12,695.04 万元;2017 年 1--8 月净利润-1,868.27 万元。 (4)祁连西钢矿业主要财务指标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瑞华专审字〔2017〕48050005 号”审计报告,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祁连西钢矿业资产总额为 222.53 万元,负债总额 23.53 万元,净资产 199 万元;2016 年度净利润-0.6 万 元。 截止 2017 年 8 月 31 日,祁连西钢矿业资产总额为 1,632.39 万元, 负债总额 1,433.78 万元,净资产 198.61 万元;2017 年 1--8 月净利润 -0.39 万元。 6.担保情况 本次交易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减少合并方。经查, 截止 2017 年 10 月 31 日,本公司为肃北博伦已实际发生担保额 60,997.50 万元,为哈密博伦已实际发生担保额 11,316.47 万元。 鉴于公司为肃北博伦、哈密博伦提供担保的协议尚未履行到期,为 保证肃北博伦、哈密博伦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公司拟继续履行股权转 让以前形成的担保协议。 (二)关联交易价格定价方法 1.肃北博伦 (1)本次收购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为:2017 年 8 月 31 日。 (2)采用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3)本公司以现金、票据、往来款等方式出售肃北博伦 70%股权, 出售价格依据对标的股权的审计、评估结果协商确定。 经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科华公司”)评估并出具“中科华评报字〔2017〕第 144 号”评 估报告,截止 2017 年 8 月 31 日,肃北博伦总资产账面值 348,905.10 万元,评估价值 409,695.48 万元,增值 60,790.38 万元,增值率 17.42%; 总负债账面值 295,236.99 万元,评估值 295,128.49 万元,减值 108.50 万元,减值率 0.04%;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账面值 53,668.11 万元,评估 值 114,566.99 万元,增值 60,898.88 万元,增值率 113.47%。 2.哈密博伦 (1)本次收购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为:2017 年 8 月 31 日。 (2)采用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3)本公司以现金、票据、往来款等方式出售哈密博伦 100%股权, 出售价格依据对标的股权的审计、评估结果协商确定。 经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科华公司”)评估并出具“中科华评报字〔2017〕第 145 号” 评估报告,截止 2017 年 8 月 31 日,哈密博伦总资产账面值 87,630.33 万元,评估值 112,949.19 万元,增值 25,318.86 万元,增值率 28.89%; 总负债账面值 68,958.81 万元,评估值 68,892.69 万元,减值率 0.10%;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账面值 18,671.52 万元,评估价值 44,056.50 万元, 增值 25,384.98 万元,增值率 135.96%。 3.格尔木西钢矿业 (1)本次收购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为:2017 年 8 月 31 日。 (2)采用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3)本公司以现金、票据、往来款等方式出售格尔木西钢矿业 100% 股权,出售价格依据对标的股权的审计、评估结果协商确定。 经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科华公司”)评估并出具“中科华评报字〔2017〕第 147 号” 评估报告,截止 2017 年 8 月 31 日,格尔木西钢矿业总资产账面值 15,232.54 万元,评估值 28,137.89 万元,增值 12,905.35 万元,增值 率 84.72%;总负债账面值 27,927.58 万元,评估价值 27,927.58 万元;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账面值-12,695.04 万元,评估值 210.31 万元,增值 12,905.35 万元,增值率 101.66%。 4.祁连西钢矿业 (1)本次收购的审计和评估基准日为:2017 年 8 月 31 日。 (2)采用的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3)本公司以现金、票据、往来款等方式出售祁连西钢矿业 100% 股权,出售价格依据对标的股权的审计、评估结果协商确定。 经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科华公司”)评估并出具“中科华评报字〔2017〕第 146 号” 评估报告,截止 2017 年 8 月 31 日,祁连西钢矿业总资产账面值 1,632.39 万元,评估价值 13,447.69 万元,增值 11,815.30 万元,增值率 723.80%; 总负债账面值 1,433.78 万元,评估价值 1,433.78 万元;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账面值 198.61 万元,评估值 12,013.91 万元,增值 11,815.30 万 元,增值率 5,949.00%。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转让下属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待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关联方西钢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一)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转让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 标的股权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为甲方所持有的肃北博伦70%股权,哈密博伦 100%股权、格尔木西钢矿业100%股权、祁连西钢矿业100%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肃北博伦的股权结构变更为:甲方不再持有 股权,乙方持股比例为70%;哈密博伦的股权结构变更为:甲方不再持 有股权,乙方持股比例为100%;格尔木西钢矿业的股权结构变更为:甲 方不再持有股权,乙方持股比例为100%;祁连西钢矿业的股权结构变更 为:甲方不再持有股权,乙方持股比例为100%; 3.转让价款及支付 (1)肃北博伦转让价款 根据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0日所出具“中科华 评报字〔2017〕第144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以标的股权 评估价值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为人民币捌亿零壹佰玖 拾陆万玖仟元整(CNY:801,969,000.00元)。 (2)哈密博伦转让价款 根据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0日所出具“中科华 评报字〔2017〕第145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以标的股权 评估价值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为人民币肆亿肆仟零伍 拾陆万伍仟元整(CNY:440,565,000.00元)。 (3)格尔木西钢矿业转让价款 根据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0日所出具“中科华 评报字〔2017〕第147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以标的股权 评估价值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为人民币贰佰壹拾万肆 仟元整(CNY:2,104,000.00元)。 (4)祁连西钢矿业转让价款 根据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0日所出具“中科华 评报字〔2017〕第146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以标的股权 评估价值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为人民币壹亿贰仟零壹 拾肆万元整(CNY:120,140,000.00元)。 本公司持有的肃北博伦70%股权、哈密博伦100%股权、格尔木西钢 矿业100%股权、祁连西钢矿业100%股权合计出售价款人民币壹拾叁亿陆 仟肆佰柒拾柒万捌仟元整(CNY:1,364,778,000.00元)。 本次股权转让所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尚须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的核准。 4.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如果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某 项主要义务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协议构成重大违反,则另一方可以: 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违约的性质以及范围,并且要求违约 方在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予以补救。但是如果一方在本协议所 做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在任何实质方面不真实、不正确,或者实质违反本 协议的规定,则无补救期。 如果违约方未在补救期内予以补救,或者如果无补救期,那么在该 等违约后的任何时候,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遭受的实际损 失。 5.保证和承诺 (1)甲方保证和承诺: ①其依法具有完全及独立的行为能力,具有转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股 权的资格。 ②所转让的标的股权由其合法持有,其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其 应履行的出资等义务已经完全及时履行。 ③在本协议签订时至本协议履行完毕前,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 受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设定质押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或司法处罚、 行政或司法强制、权属争议、权利主张等事项;不会因本次股权转让使 乙方遭受指控或实质的损害;否则,甲方无条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经 济和法律责任。 ④已经取得本次股权转让的必要授权和同意,并且将根据本次股权 转让的需要,适时取得必要的授权和同意。 ⑤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进行以转让标的股权为目的的活动。 (2)乙方保证和承诺: ①其依法具有完全及独立的行为能力,具有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股 权的资格。 ②其将依法和本协议各项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之受 让方所应履行的全部义务,依约定程序及方式履行与本协议项下有关的 法律手续,并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 6.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于双方履行完毕公司决策及报 批手续后生效。 (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要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需在会前 得到地方政府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复认可后方可实施,且需办理相应的工 商变更登记事项。根据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上述程序全 部履行后,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重资产运行局面将得到一定改善,盈利能力 得到提升,有利于公司抵御信用风险,保证公司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肃北博伦、哈 密博伦、格尔木西钢矿业、祁连西钢矿业将不再纳入公司报表合并范围。 2.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做强做精钢铁主业,促 进公司轻资产化运作,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整体盈利水平。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17年11月20日 议案二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继续履行对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博 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受董事会委托,下面作《公司继续履行对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哈密博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请各位股东审议。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将所持有的肃北博伦70%股权和哈密博伦100%股权转让给控 股股东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钢集团公司”), 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肃北博伦、哈密博伦股权,西钢集团公 司持有肃北博伦70%股权、哈密博伦100%股权,肃北博伦、哈密博伦不 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止2017年10月31日,公司对肃北博伦实际 提供的担保金额 60,997.50万元,对哈密博伦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 11,316.47万元,构成公司对关联方的担保。其中担保期限为:2017年 11月到期17,500万元,2018年1月到期13,497.50万元,2018年4月到期 10,000万元,2018年7月到期5,000万元,2018年8月到期10,000万元, 2018年9月到期1,316.47万元,2018年10月到期5,000万元,2018年11月 到期5,000万元,2018年12月到期5,000万元。 为保证肃北博伦、哈密博伦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经2017年11月 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继续履行对肃北 博伦、哈密博伦的原担保协议。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情况 (一)肃北博伦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9,243万元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1日 法定代表人:于斌 注册地点:甘肃省酒泉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七角井矿区 经营范围:铁矿和钒矿开采、加工、销售、矿山技术服务、矿产品 经营、矿山设备、配件及机电产品经营(不包括小轿车)。 2.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瑞华专审字〔2017〕48050007 号”审计报告,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肃北博伦资产总额为 350,796.17 万元,负债总额 292,577.30 万元,净资产 58,218.87 万元;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34,974.87 万元,净利润-10,656.72 万元。 截止 2017 年 8 月 31 日,肃北博伦资产总额为 348,905.1 万元,负 债总额 295,237 万元,净资产 53,668.1 万元;2017 年 1--8 月营业收入 28,215.24 万元,净利润-4,500.12 万元。 (二)哈密博伦 1.基本情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4年9月29日 法定代表人:于斌 注册地点: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天山北路 经营范围:铁矿的开发与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的销售;科技 咨询服务;矿产品的销售。 2.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瑞华专审字〔2017〕48050008号” 审计报告,截止2016年12月31 日,哈密博伦资产总额为85,076.98万元, 负债总额64,613.65万元,净资产20,463.33万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 6,310.92万元,净利润-3,557.47万元。 截止2017年8月31日,哈密博伦资产总额为87,630.33万元,负债总 额68,958.82 万元,净资产 18,671.52 万元;2017 年1--8月营业收入 7,224.22万元,净利润-1,751.80万元。 三、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继续履行对肃北博伦、哈密博伦的原担保协议。同时西钢集 团公司承诺:西宁特钢对肃北博伦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60,997.50万 元;对哈密博伦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11,316.47万元。如果西宁特钢因 前述担保事项承担担保责任的,西宁特钢有权要求西钢集团公司全额 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肃北博 伦、哈密博伦不再纳入公司报表合并范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继续履行对肃北博伦、哈密博伦的原担保协议,并随着相关 债务的到期而解除。肃北博伦、哈密博伦信用状况良好,相关担保带 来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及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六、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止目前,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累计总额度为 200,900 万 元,实际发生额为 153,067.35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3.27%。 除此之外,公司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对外担保。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17年11月20日 议案三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受董事会委托,下面作《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请各 位股东审议。 (一)第一处修改 将:“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修改为:“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中国共产党章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二)第二处修改 将:“第十六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 共产党章程》办理。” 修改为:“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党章》和《公司法》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 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第三处修改 将:“第二十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特殊 钢冶炼及压延、来料加工、副产品出售;机械设备 、工矿、冶金及其 它配件、工具的铸造、锻压、加工、焊接;机电设备制造、安装、修理 及调试;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 重机、旋臂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缆索起重机、机械式 停车设备安装、维修;煤气、蒸气、采暖供销;煤焦油、炉灰渣、钢、 铁、铜屑销售;水电转供;金属及非金属材料;冶金产品检验(依据证 书附件认可范围为准);五金、矿产、建材、废旧物资销售;给排水、 电、气(汽)管理施工;工业炉窖;工程预算、决算、造价咨询;技术 咨询、培训、劳务服务;溶解乙炔气、压缩气体(氧、氩、氮气);科技 咨询服务、技术协作;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气瓶检验服务、会议 展览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热轧棒材、钢筋(坯)的生产及销售,经 营国家禁止和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进出口代理业务; 铁合金、钢铁材料、冶金铸件等冶金产品及冶金炉料、辅料产品的加工 销售、硼酸、硫酸亚铁的加工销售;铁艺、铝合金门窗、涂料、白灰、 水泥加工销售;普通货运;矿渣微细粉的生产、销售;矿渣免烧砖的生 产及销售;炼铁业粉尘的处理及销售;包装袋、石棉制品、耐火材料、 帐篷、篷布、机电产品备件、五金结构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百货、电脑耗材、暖气片销售;室内装饰装潢;矿产品;各类再生资源 的收购、销售、加工利用;黑色和有色金属废料及制品;报废的机械设 备和机电设备(不含废旧汽车)、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 次品回收(加工);废旧轮胎、橡胶的加工利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 承包叁级;工程机械及配件销售;销售医用氧气钢瓶、氧气袋、氧气表; 销售工业氧气表、氧气带、氧气枪;销售旅游用便携式氧气罐、停车服 务等。” 修改为: “第二十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特殊钢冶炼及压延、来料加工、副产品出售;机械设备 、工矿、冶金 及其它配件、工具的铸造、锻压、加工、焊接;机电设备制造、安装、 修理及调试;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 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缆索起重机、机 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维修;煤气、蒸气、采暖供销;煤焦油、炉灰渣、 钢、铁、铜屑销售;水电转供;金属及非金属材料;冶金产品检验(依 据证书附件认可范围为准);五金、矿产、建材、废旧物资销售;给排 水、电、气(汽)管理施工;工业炉窖;工程预算、决算、造价咨询; 技术咨询、培训、劳务服务;溶解乙炔气、压缩气体(氧、氩、氮气); 科技咨询服务、技术协作;装卸搬运服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 学品);会议展览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热轧棒材、钢筋(坯)的生 产及销售,经营国家禁止和指定公司经营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经营进出 口代理业务;铁合金、钢铁材料、冶金铸件等冶金产品及冶金炉料、辅 料产品的加工销售、硼酸、硫酸亚铁的加工销售;铁艺、铝合金门窗、 涂料、白灰、水泥加工销售;普通货运;矿渣微细粉的生产、销售;矿 渣免烧砖的生产及销售;炼铁业粉尘的处理及销售;包装袋、石棉制品、 耐火材料、帐篷、篷布、机电产品备件、五金结构件、化工产品(不含 危险化学品)、百货、电脑耗材、暖气片销售;室内装饰装潢;矿产品 (不含煤炭销售);各类再生资源的收购、销售、加工利用(国家有专 项规定的除外);黑色和有色金属废料及制品;报废的机械设备和机电 设备(不含废旧汽车)、做废旧物资处理的仓储积压产品、残次品回收 (加工);废旧轮胎、橡胶的加工利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叁级; 工程机械及配件销售;销售医用氧气钢瓶、氧气袋、氧气表;销售工业 氧气表、氧气带、氧气枪;销售旅游用便携式氧气罐、停车服务。” (四)第四处修改 在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条:“董事会 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五)第五处修改 新增加第十章“公司党的建设”章节,该章节放在第九章 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之后,原第十章及以后各章节及各条款 顺延。新增加章节内容如下: “第十章 公司党的建设 第二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党委会,公司党委的书记、副书记、委 员的职数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和干部管理权限等 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二百六十条 公司应制定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制度,明确 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公司党委根 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研究 讨论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会的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三)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 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四)讨论通过公司党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党代会工作报告(草 案)及党委会、纪委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 (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重要人事任免的研究和讨论;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其他需要党组织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二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委设纪委,公司纪委的书记、委员的职 数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和干部管理权限等有关规 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公司纪委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纪委书记履 行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纪检、监察等工作,不分 管监督职责以外的工作。 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设立纪检监察机构办公室,作为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工作机构,负 责执纪、监督、问责工作,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司纪委的职责: (一)公司纪委要在公司党委、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加强纪律监督, 坚决维护《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权威,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 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党员以及党员干部履行职责 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二)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加强对党的工作部门以及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 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应当由公司纪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请各位股东审议。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