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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宁特钢: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9-02-22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公司诚信管理工作,加强公司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的诚信建设和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
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诚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部负责建立公司内部诚信档案数
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以及诚信档案的日常维护管理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
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大股东。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
东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
东应自觉加强诚信建设,规范自身行为,对公司和投资者承
担诚信责任。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查询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
东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国籍、
身份证件号码,公司和大股东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
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
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做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
信用评级机构、诚信评估机构做出的信用评级、诚信评估;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
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市场
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
处罚决定及监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
以及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九)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兑付本息等违约行为、担保人
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十)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
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
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者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
息;
    (十二)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
刑罚;
    (十三)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
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四)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
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五)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证券期
货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或者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十六)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
购回、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十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九条   诚信档案不得采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
东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相关诚信信息主动报送至董
事会秘书部,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
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公司相应删除、修改该诚
信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
档案中的效力期限,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
(六)项信息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可在
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建立的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
开查询平台,进行相关信息查询。

               第三章   诚信主体责任与引导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
股东为诚信主体,应承担如下诚信责任和义务:
    (一)忠实履行职责,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
准则;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不论大小,一视同仁;
    (三)坚守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和真实、准确、
完整的原则,公司重大信息应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对外披露,不得以个人名义和其它任何方式事先向
外泄漏,保证所有投资者在同一时间获得同一信息,保障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树
立良好的个人品质,不以权谋私,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
当的个人利益;
    (五)加强公司治理,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建设,建立健全各
项内控制度,使公司法人和管理者履行职务的行为制度化、
规范化;
    (六)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所规定
的其他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对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查询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聘任的依
据。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
股东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所述事实内容应当与
实际情况相符合,严禁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存在其他显著误导
公众情形的信息。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诚信
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而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
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及
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对
公开承诺负有严格履行义务,逾期未全部履行公开承诺,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
    (一)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履行,仍拒绝履
行或在要求的改正期内未履行完毕;
    (二)其他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严重失信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
股东因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做出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罚,有下列情
形之一,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部
履行罚没款缴纳义务,为逾期不履行罚没款义务:
    (一)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确定义务,但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除外;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
方法规避执行。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全部履行公开
承诺及罚没款缴纳义务的,将限制本人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
和民用航空器;公司和大股东未全部履行公开承诺及罚没款
缴纳义务的,将限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乘坐火车高级
别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秘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