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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花科创:2017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8-05-26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QI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甲 17 号 2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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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兰花科技创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贺虎林律师、张爱军律

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行的《山西兰花科技创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

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 时在山西省晋城市兰

花大酒店 5 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甄恩赐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18 年 5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18 年 5 月 25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是 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的公司全体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股东大会签到处的统计和上交所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经本

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现场共

计 6 人,代表股份 525,115,856 股;参与网络投票的 6 人,代表股份

404,800 股;两项合计参加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2 人,代

表股份 525,520,65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6.001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

和一名监事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宣布投票结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表决情况,以及对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合并统计后确定的最终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最终

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25,520,65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6.001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共 11 项,其中:第 1—7 项和第 9 项决议,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普通决议的范围,该等决议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第 8 项决议,属于关

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该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第 10 项、第 11 项决议,是修改《公司章程》和修订《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特别决议的范围,该等决议均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所
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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