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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花科创:关于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2019-04-26  

						股票代码:600123     股票简称:兰花科创   公告编号:临 2019-019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延期回复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
                           公    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公告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国有股权

划转进展情况的公告》(临 2019-001),经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现山

西省能源局)批复,同意将山西太行无烟煤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晋城

市国土资源局持有的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

花集团”)合计 56.74%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国投公司”),并于 2018 年底完成了上述股

权划转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9 年 4 月 25 日,本公司收到晋城国投公司《关于延期回复<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通知》,主要内

容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晋城国投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并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

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088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要求晋

城国投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披

露反馈意见回复。

    收到上述反馈意见后,晋城国投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及时就《反馈

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因尚需取得相关外部文

件,晋城国投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意见的披

露和报送工作。经晋城国投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并获得同意延期至

2019 年 6 月 10 日前上报反馈意见书面回复材料并予以披露。

    本公司将关注晋城国投公司本次反馈意见回复和豁免要约收购

申请审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088

号)

    特此公告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附: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90088 号

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要

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快速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

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做出书面说明和解释。请在 30 个

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2019 年 3 月 14 日



       2019 年 3 月 7 日,我会受理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

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申请文件显示,1)2018 年 5 月 9 日,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向晋

城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

化有关事项的函》。2)2019 年 3 月 4 日,晋城市国资委出具《关于

同意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受让兰花集团股权的批复》。

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本次无偿划转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山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

[2013]95 号要求)。
     2)结合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集团)

产权变动登记及工商登记办理进展,及你公司实际取得兰花集团控制

权的时点,补充披露你公司取得兰花集团控制权的决策和办理程序是

否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补充披露你公司是否已就通过兰花集团控制上市公司 30%以

上股份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你公司和兰花集团实施相关股权转

让行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六条、《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

复,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如在 30 个

工作日内不能披露的,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向证监会递交延期反馈回

复申请,经我会同意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未能及时反馈回复的原因

及对审核事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