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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健米业: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11-07  

						                    湖南启元律师                    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 芙蓉中路 段 359
                                          佳天国际新城 A 座 17 层 410007
                                                    Tel (0731) 8295 3778
                                                     Fax (0731) 8295 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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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        所
                     关于金健米业股份        限
                    2019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健米业股份   限
     湖南启元律师     所 以 简称“本所” 受金健米业股份 限      以 简
称“   ” 委托,对    2019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以 简称“     法 ”
            股东大会规则   以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金健米业股份 限        章程    以 简称“
  章程 ” 的相关规定,出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
业   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   查和验证了   提供的 本次股东大会 关的文件 资料和 实
    本所出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     向本所保证      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      向本所提供的所 资料和信息均真实 准确 完整,       在
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 资料 的签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效的, 关副本或复印件     本或原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 据 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 效性发表意见,
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 所述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或合法性    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意 按照 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 他文件 并 告 未 本所书面 意,本法律
意见书 得用于 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19   10  21 日,   第 届董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19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9    10  22 日,    董 会在 中国证券报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 和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告 金健米业股份 限     关于召开 2019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时间 地点 议案 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
股权登记日为 2019    10  30 日 2019    11   1 日,  董 会 告了 金
健米业股份 限     关于 2019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更 补充 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11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9     11    6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11 6 日 14 点 30 在金健米业股份 限
      总部 湖南常德德山开发区崇德路 158      五楼会议 召开,会议时间 地
点    议案    股东大会通知       ,现场会议结束时间晚于网络投票

    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法         股
东大会规则 及      章程 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     董   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   和
     章程 的规定
    2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限责任        海      提供的截 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    股票交易结束时 的股东 册,以及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      身份证明文件 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 证
所信息网络 限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 提供给      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并 本所律师的 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48,624,937 股,       股份总数
的 23.1581%
      中,参 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45,500 股,               股
份总数的 0.0071%, 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       部 董     监    董 会秘书和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章程 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2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 股东大会通知 所列议
案,进行了记 投票表决,并由本所律师     股东代表 监 共 计票和监票
  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项的表决结果如
          关于补选成利 女士为   第 届董 会非独立董 的议案                  ,   意
148,605,137 股, 出席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6%,议案通过
          关于补选周静女士为      第 届监 会监 的议案 ,                        意
148,605,137 股, 出席会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6%,议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           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没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 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    效

      本法律意见书     本    式贰份,            本所各留    壹份

                            以   无   文,   页为签    盖章页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