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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发集团:2015年公司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2017-08-15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 2017—102
债券简称:15 兴发债        债券代码:122435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8 日
    ●债券付息日:2017 年 8 月 21 日(因 2016 年 8 月 20 日为非交
    易日,因此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
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发行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支付 2016 年 8 月 20
日至 2017 年 8 月 19 日期间利息。为保证付息及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方
便投资者及时领取付息资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 兴发债(122435.SH)。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5 年末、第 4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发行规模:人民币 6 亿元。
    5、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40%,在债券存
续期前 2 年保持不变。
    如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2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
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第 3 年和第 4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
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第 3 年和第 4 年票
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如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4 年
末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
期限第 4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第 5 年固定不变。
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
期第 5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第 3 年和第 4 年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公司
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协商确定。
    6、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
售给发行人。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及第 4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
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7、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8、发行首日或起息日:2015 年 8 月 20 日。
    9、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20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第二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
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8 月 20 日;若投资者
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第四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
日为 2016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8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
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1、发行时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公司主体信
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2、跟踪评级结果: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期间发行人的主体长期
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3、担保情况: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
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 年 9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40%,每手“15 兴发债”
(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4.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券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8 日
    2、债券付息日:2017 年 8 月 21 日(因 2016 年 8 月 20 日为非交易
日,因此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兴发债”
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
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
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
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
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
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
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
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明安
    联系方式: 0717-676085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兵、宁芸
    联系方式:010-8800511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