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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发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05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 2019-051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4 月 4 日,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稿)》,公
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修订)>主要条款修订对比表》(以下简称“《对比表》”)。除《对比表》
所列修订外,现有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 年修订)》主要条
           款修订对比表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8日
附件:

         公司章程(2019年修订)主要条款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订本章程。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公司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鄂改生 ")。公司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鄂改生
〔1994〕95 号文《关于设立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1994〕95 号文《关于设立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
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社
照,营业执照号 420000000007536。             会统一信用证代码 91420500271750612X。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5,984,023 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7,180,828 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充分利用公司资源及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充
山区资源优势,依托三峡工程建设,不断开发磷化分利用公司资源及循环经济产业优势,秉持新发展
工系列产品,并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多种经 理念,走高质量绿色发展之路,坚持创新驱动,不
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国家增加收入,为全体 断开发磷、硅精细化工等系列产品,努力创造良好
股东和公司职工谋取合法利益,为振兴兴山县经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振兴地方经济做出更大
济,加快山区资源开发利用做出更大贡献。       贡献。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5,984,023 股,全部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27,180,828 股,全部为
为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行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的股份:                                     股份: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在第二十三条中新增“(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如果同次收购是在一个时间段内实施,
                                            则收购之日是指收购时间段结束之日。
                                            公司依据章程回购股份,应该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在第二十八条中新增 “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锁定期承诺期限超过上述
                                            规定期限的,应当按照承诺执行。”
                                            新增 “第四章公司党组织及其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
                                            党组织,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在上级党委的指导
                                            下开展党建工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
                                            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
                                            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
                                            有关党内规定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
                                            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
                                            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
                                            法行使职权;
                                            (三)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领
                                            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
                                            众工作;
                                            (四)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关系公司改革
                                            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委对
                                            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六)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党组织应对董事会拟决策的重大问
                                            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由以下两种方式产生: 第 九十九条 董 事候选 人由以下 两种方 式产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生:......(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权股份总数 5%以上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