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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发集团:关于“15兴发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9-07-18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 2019-079

债券简称:15 兴发债            债券代码:122435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 兴发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7
    回售简称:兴发回售
    回售价格: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 年 8 月 20 日
    债券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根
据《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湖北兴发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 兴发债,代码:122435,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4 年末上调最后 1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
券发行时的票面利率为 4.40%,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1 年、第 2 年固定不变;2017
年 8 月 21 日,发行人执行第一次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
整为 5.20%,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第 4 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 4 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在最后 1
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保持为 5.20%。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
率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
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
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本期债券第 4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
年 8 月 20 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3、“15 兴发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 兴发债”债券
进行回售申报登记。
    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
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
择权。
    4、本次回售等同于“15 兴发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4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2019 年 8 月 20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5 兴发债”债券,请
“15 兴发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5 兴发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 兴发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
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
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5 兴发债”债券
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5 兴发债”债券第 4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19 年 8 月 20 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 兴发债(122435)。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2 年末、第 4 年末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存续金额 9,590.00 万元。本期债券首次发行规模
为 6 亿元,2017 年 8 月 21 日,债券持有人执行第一次回售选择权后,本期债
券存续金额为 9,590.00 万元。
    5、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5.20%。本期公司
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前 2 年内固定不变,为 4.40%;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的第 2 年末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将存续债券利率调整至 5.20%,在债券
存续期限第 3 年和第 4 年,债券利率固定不变为 5.20%。如发行人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 4 年末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债券存续期限第4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第5 年固定不变。
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第 5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第 3 年和第 4 年票面利率不变。
    6、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
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及第 4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
成回售支付工作。
    7、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8、发行首日或起息日:2015 年 8 月 20 日。
    9、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8 月 20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第二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
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8 月 20 日;若投资者在本次债券存续期
第四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9 年每
年的 8 月 2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11、发行时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2、跟踪评级结果: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布的跟踪评级报告(鹏信评【2018】跟踪第【369】
号 01、中鹏信评【2019】跟踪第【68】号 01),本期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为
AA+级,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级,评级展望维持稳定。评级结果披露
地点: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3、担保情况: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
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 年 9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所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4 年末上调最后1 年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调整选择权,
则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本期债券发行时的票面利率为 4.40%,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2 年(2015 年 8
月 20 日至 2017 年 8 月 20 日)固定不变;2017 年 8 月 21 日,发行人执行第
一次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为 5.20%,在债券存续期的
第 3 年、第 4 年(2017 年 8 月 21 日至 2019 年 8 月 20 日)保持不变。根据当
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在最后 1 个计息年度,票面利
率保持为 5.20%。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7,回售简称:兴发回售
    2、回售申请期: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仅限交易日)。
    3、回售价格:面值人民币 100 元。以人民币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
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 1,000 元的整数倍。
    4、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
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
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登记,逾期未办理
回售申报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委托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
息)的价格卖出“15 兴发债”,请“15 兴发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
风险。
    四、回售登记期内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
市后将被冻结。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8 月 20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8 月 20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
本期票面年利率为 5.20%。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2.00 元(含
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
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
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
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价格
    根据《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 2015 年债券募集说
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七、本次回售的申报期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仅限交易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15 兴发债”债券持有人应在本次回售的申报期(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17,
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
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 兴发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
报回售。“15 兴发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
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 兴发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9 年 8 月 20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10 日
                                                    发布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2019 年 7 月 15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7 月 16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7 月 17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7 月 17 日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仅限交易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9 年 7 月 25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16 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5 兴发债”
2019 年 8 月 20 日
                                                    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 兴发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4 个计息年度
付息日(2019 年 8 月 20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5 兴发债”
债券。请“15 兴发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
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 兴发债”按
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
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
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
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兴山县古夫镇高阳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璋
    董事会秘书:程亚利
    证券事务代表:鲍伯颖
    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发展大道 62 号悦和大厦 26 楼
    联系电话:0717-6760939
    传真:0717-6760850
    2、主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联系人:郑兵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 6 号
    联系电话:010-88005106
    传真:010-66211974
    3、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电话:021-38874800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