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赢环球:诉讼进展公告2018-01-19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商赢环球 公告编号:临-2018-010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内蒙古自
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郭文
军(以下简称“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876号《民
事判决书》,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一审
判 决 情 况 的 具 体 内 容 参 见 公 司 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披露的《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17-236)。
二、本次民事上诉状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军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
泽公司”)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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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公司”)
被上诉人三(原审被告三):邓永祥
(二)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即原告的全部诉讼请
求;
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首先,一审判决否认邓永样与公司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并驳回上诉人即原审
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为,邓永祥作为当时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主导并参与了公司与郭文军之间两次重大资产重组,亦主导和参与了泓泽公司
与郭文军之间的两次股权转让,其身份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泓泽公司的隐名大
股东,否认从职务行为还是表见代理的角度看,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其为公司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对公司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审判决否认邓永样
与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是错误的。
其次,《承诺函》系公司和泓泽公司向上诉人共同出具的,邓永祥在承诺函
上的签字系代表公司而非代表泓泽公司,《承诺函》构成对《框架协议》的补充,
公司和泓泽公司构成共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邓永祥的
签字行为代表泓泽公司是错误的,公司如前所述,邓永祥在《承诺函》中的签字
是代表公司的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而非代表泓泽公司的代理行为。一审法
院在认定《承诺函》合法有效,泓泽公司的撤销行为构成赴约的同时,又判决驳
回上诉人原审核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当且程序违约。因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承诺
函》合法有效,泓泽公司的《通知函》不发生撤销的法律效力的同时,又判决驳
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既属认定事实错误,又属适用法律不当。另外一审判
决未对泓泽公司和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未作出明确判
定,显属程序违约。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程序违法,依法应
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
上诉请求。敬请准予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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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上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
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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