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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商赢环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05-10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商赢环球           公告编号:临-2018-065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20 次临时会议
于 2018 年 5 月 9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11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11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条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       本条删除,以后各条依次顺延。
公司控股股东有权采取或以书面形式要求董
事会采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
程但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
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董事会接
到该书面文件后应立即按本章程的规定采取
和实施反收购措施,而无需另行单独获得股
东大会的决议授权,但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
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当收购方通过其自身或与其一致行动的
其他方的收购行为,使该收购方或其一致行
动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时,该
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
或增加对公司控制的,应在 2 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和披露其持有公司股
份、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或增加控制的具体计
划和安排,否则,该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
均不得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人。
    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者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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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
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
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
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
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
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
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
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董事会就此做出
决议前不影响股东或董事会依据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采取反收购行动。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收购方针对本公司实施的恶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意收购,决定确认董事会已经采取的;法律、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         事项。
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
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对公司资产进行出
售,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
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
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
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
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
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
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

                                           3
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
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 2 日
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六)调整或变更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项。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
提交的关于收购、出售资产的议案时,应获
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五分之四以
上通过。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如果        案的方式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如果
增补的监事是职工代表身份的,则由公司职        增补的监事是职工代表身份的,则由公司职
代会推举。                                    代会推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连续一百八十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行累积投票制。
(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亦可以提名,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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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评议通过。同时,董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事会换届或改选董事会时,连续一百八十日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的股东只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能通过以其名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方式
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和一名监事候选人;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
的股东合计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方式提名
不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五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
或者提名不超过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的监
事候选人。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以前、以书
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有关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每一前述股东提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事
的人数为限。董事会在接到前述股东按规定
提交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
实该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
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
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
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
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5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        除其职务。
董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 1/3,但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因增加董事人数产生的新任董事不受前述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1/3 人数的限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6
己有;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或帮助;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偿责任。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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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总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总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前提下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不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
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            本条删除,以后各条依次顺延。
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
及长远利益,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
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
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
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
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对
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采取可能对本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
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
购难度的行动;
    (四)为阻止收购方的恶意收购安排,
在与相关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立即归
还所有公司所负未到期负债;
    (五)为阻止收购方的恶意收购安排,

                                         8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将集体离
职,并根据相关制度从公司获得足额补偿;
    (六)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
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
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的反收购行动。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
                                              书。
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在公司控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         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


                                          9
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重大事项可通过提议召开董事会        闭会期间,重大事项可通过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或以书面传阅形式进行报告;            临时会议或以书面传阅形式进行报告;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

划和投资方案;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包括公司副总经理职责)报董事会决定,        (包括公司副总经理职责)报董事会决定,

也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就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        也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就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

提出建议,报董事会审批;                      提出建议,报董事会审批;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劳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劳

动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采购供应        动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采购供应

和产品销售管理制度等,还可以包括设备管        和产品销售管理制度等,还可以包括设备管

理制度、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管理制度和安        理制度、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管理制度和安

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五)总经理应责成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            (五)总经理应责成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

条第(四)项所列各基本管理制度和各部门        条第(四)项所列各基本管理制度和各部门

的职责分工,拟订具体实施的规章制度。          的职责分工,拟订具体实施的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实施办法,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实施办法,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总经理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具体行使以上职权。          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具体行使以上职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


                                         10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

的三分之一。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的三分之一。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信

证券报〗上公告。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

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11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应的担保。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一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上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

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进行清偿。
                                             12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特此公告。




                                                商赢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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