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2019-06-26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公告编号:临 2019-047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案所处仲裁阶段:本案件已和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澄西”)为被申请方之一;
最终涉案金额:共计 87.5 万美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通过调解结案,经挪威船东
KCC Shipowning As(曾用命 Torvald Klaveness Shipping AS,以下简称
“船东”、“申请方”)、中船澄西、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
“贸易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由中船澄西向本案申请方支付和解费用共
计 87.5 万美元。由于本案属于技术争议,仲裁结果较难预估,出于谨慎性的
考虑已在往年将涉案金额 247.5 万美元全额计提为预计负债,故本案调解
结果与预计负债金额之间的差额 160 万美元,预计将增加公司 2019 年度利
润总额约 1,285 万元人民币(最终金额以经 2019 年年度审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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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中船澄西、贸易公司作为联合卖方与船东因一艘 71900 吨自卸船
“Balto”轮(船体号为 CX9702)的主机扭振减震器(TVD)是否存在缺陷
而发生法律纠纷,船东作为申请方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在伦敦启动仲裁程
序,主张:该主机扭振减震器(TVD)存在缺陷,要求船厂承担质保责任,
并赔偿因该缺陷而导致的检验、运输、更换 TVD 的损失和其他各项损失和
费用等,共计约 247.5 万美元。
关于本案件纠纷具体原因和仲裁提起过程,本公司已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披露《中国船舶关于公司部分子公司涉及仲裁和债权受偿的公告》(临
2016-36),并在《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重要事项(十)”
中及时进行了完整地披露。
二、本次仲裁和解的内容
2018 年 9 月 21 日,船东提出希望双方尝试通过“调解程序”解决仲裁
中的质保纠纷。经过双方协商,最终选定 Adam Fenton QC 作为居中协调的
调解员,调解时间定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
2019 年 5 月 31 日,本案经调解,申请方、中船澄西和贸易公司签署和
解协议,调解结果如下:
1、中船澄西承担“Balto”轮扭振减震器(TVD)赔偿,金额 76.1181
万美元;
2、中船澄西承担“Balto”轮(附带 Balchen 轮)其他质保赔偿,金
额 11.3819 万美元;
3、中船澄西无需承担本案产生的利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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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Balto”轮已产生的己方仲裁员费用,中船澄西无需承担其他
法律费用索赔。
至此本案和解结案,中船澄西向本案申请方支付和解费用共计 87.5 万
美元。和解款于 2019 年 6 月 6 日支付完毕。
三、本次仲裁结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通过调解结案,申请方、中船澄西和贸易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由
中船澄西向本案申请方支付和解费用共计 87.5 万美元。由于本案属于技术
争议,仲裁结果较难预估,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已在往年将涉案金额 247.5 万
美元全额计提为预计负债,故本案调解结果与预计负债金额之间的差额 160
万美元,预计将增加公司 2019 年度利润总额约 1,285 万元人民币(最终金
额以经 2019 年年度审计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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