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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发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17  

						证券代码:600153           证券简称:建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029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24       -          2017/7/25         2017/7/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2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835,200,530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34,080,212.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24       -          2017/7/25         2017/7/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帐户。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待其转让股票
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
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
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
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592-2132319     传真:0592-2592459
3.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 1699 号建发国际大厦 30 层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