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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巨石: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1-13  

						  关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8)-04-007

致: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证券事务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国巨石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网络
投票时间、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对象、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地点
及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7 号国海广场 2 号楼 10 层会议室
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江林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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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1 月 5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50,637,78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2770%。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其中委托代
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其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推举股东代表和
监事进行监票、计票,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监事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
结果分别进行清点及一并进行统计,在清点和统计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供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根
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35 名 , 持 有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73,505,21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85%。对于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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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事项和提出新事项的
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新材料智能制造基地生产线扩建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50,622,741 股,反对 0 股,弃权 15,044 股,同意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8,303,796 股,反对 0 股,弃权 15,044 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该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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