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 为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现发表如下审查及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曹玉昆、李忠华、何召滨、张忠伟 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