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2017-11-09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工作细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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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提出战略方案或投资方案,本公司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
员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委员会
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本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
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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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本公司管理层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本公司总经
理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备案;
(三)本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本公司
管理层的初审意见对外进行相关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洽谈,并将洽谈的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管理层;
(四)由本公司管理层进行评审,由本公司总经理签发书面意
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提交正式提案。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根据本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本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包括二名)委员
会委员提议后方可召开。
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时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表决一般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为
主。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本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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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战略发展委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今后关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修订,授权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工作细则,汇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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