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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医药: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10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临 2018-039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第八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相关条款内容进行相应地修改,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文                     《公司章程》修改后的条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股份的;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五条以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
  司章程》条款的修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