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八届四次董事会通知发出前收到了相关会 议资料。我们对本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设立投资子公司的议案》及有关材料进 行了认真审阅,并详细了解了具体情况,现就《关于设立投资子公司的议案》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拟设立投资子公司事项,基于公司的战略规划,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情况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持续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创造效益。此次共同出资设立 投资子公司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四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彭师奇 黄董良 朱建伟 陈乃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