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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医药: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11-27  

						 国浩 律 师 (上 海 )事 务 所                                       洪 僮 煮 卯.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享 务所
                               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Is第 -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浙 江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
                                     “   ”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⒛ 18年 第一次股东大会于 ⒛ 18
年 11月 “ 日在浙江绍兴滨海新城畅和路 58号 质检楼一楼大会议室召开 。国浩
                               “   ”
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公司委托 ,指 派经办律师出席会            尸
议见证 ,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
                                                                                    叹
  “         ”
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
                                                                                    〓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浙江医药
                            “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在 对所有相关文件 、资料
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 ,依 法对本次股东太 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公告 。本所律
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并 愿意为此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一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 事会于 ⒛ 18年 11月 10日 发布 《关于召开 ⒛ 18
年第一 ,以 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
开的日期 、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 、召集人和召开方式 ,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会议 ,也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告 知了有权 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登记方式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并 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安排             ,




告知股东可在现场会议当天特定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 。
         (二   )会 议拟审议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司 ⒛ 18年 11月 10日 发布的 《关于召开 ⒛ 18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 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 律 煮 卯‘书


通知》中载明的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内容 已于同日发布的 《浙江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第八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及 ⒛ 18年 11月 17日 发布的 ⒛ 18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充分披露 。
       (三 )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

       经验证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⒛18年 11月 26日 在浙江绍兴滨海
新城畅和路 58号 质检楼 一楼大会议室召开 ,当 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 ,会 议召开
符合会议通知 内容 。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布 日期不迟于会议召
开前 ⒛ 日,会 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
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丶


     二、召集人资格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 集人

     经验证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其 于 ⒛ 18年 11月 9日 召

开的第八届董事会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符 合
有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二 )出 席会议人员

     根据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 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 ,代 表有表
决权股份 犭‘L`鹉、巧 f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Γ” u %°
                                                        3⒎

     本所律师查验 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 ,确 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
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出 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邀请 的其他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审 议 内容

      经验证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议案三项 ,具 体如下   :
                      所                                          法 律 意 见书


    1、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1.01回 购股份 的目的和用途

           1.u回 购股份方式
           1.O3回 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⒄   拟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 占总股本的比例
           1.05拟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   回购股份的期 限
           1,OT决 议的有效期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回购股份相 关事 宜的议案 》                         〓

                                                                                  丿 I
                                                                                    丨(
    3、   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                                                    簋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 ,不 存在对未经公
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7
                                                                                    羽
      (二 )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 以现场记名投票 、网络                       御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其 中现场投票情况 由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进
行计票 、监票 ,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 。按照会议规则        ,




同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 一次投票为准 ,会 议并对
部分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适用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制 。经验证 ,根
据表决结杲 ,本 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并 据此形成本

次股东大会 的有效决议 。


    四、结论意见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 :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 议表决程序合法 ,表 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无 副本 。
      (以 下无正文 )
 国浩律 师 (上 海 )事 务所                                      法 僮 煮 卯1书


 (本 页无正文 ,为 《围浩律师   (~Ln)事 务所关于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zO18
年笫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志见书》签署页)




负责人 :李       强                     律 丿币:徐   晨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