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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山铝业:公司债券“15南铝01”2018年付息公告2018-09-19  

						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临 2018-051

债券代码:122479          债券简称:15 南铝 01

债券代码:122480          债券简称:15 南铝 02

债券代码:143271          债券简称:17 南铝债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15 南铝 01”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9 月 21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9 月 25 日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发行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以下简称“15 南铝 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 122479.SH)将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9 月 25 日至 2018 年 9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根

据本公司“15 南铝 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

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面向

合格投资者)(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南铝01

    3、发行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代码:122479
    5、发行总额:人民币5亿元

    6、发行价格:100元人民币/张

    7、债券期限:5年期。

    8、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97%。本期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对于逾期

未支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

息,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20%。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起息日:2015年9月25日

    11、年付息次数:1次

    12、每张派息额:人民币4.97元(含税)

    13、下一次付息期票面利率:4.97%

    14、下一次付息期起息日:2018年9月25日

    15、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

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7、信用等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2018

年4月8日经新世纪综合评定,调整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调整公司主体信用

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8、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2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

告》,“15 南铝 01”的票面利率为 4.97%,每手“15 南铝 01”(面值 1,000 元)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7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21日

    2、除息日:2018年9月25日

    3、付息日:2018年9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9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南铝 01”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前2个交易日内,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

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

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

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

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

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

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

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

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龙口市东江镇前宋村

    联系人:隋冠男

    咨询电话:0535-8616188
传真:0535-8616230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联系人:孙婕、郑文英

电话:021-60933183

传真:021-60936933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