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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商置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8-07-06  

						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环山路 2 号鸿苑大厦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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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舜翔【2018】证券字第 107 号

致: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特聘的专项法

律顾问,指派从业律师齐姣、杨静就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根据在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

求对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法

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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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以供查阅,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鲁商置业第九

届董事会2018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提议召开公司2018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刊登了《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

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以及会议

审议的事项,明确说明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以

及注意事项和备查文件等。

      2、2018年6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鲁商置

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布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7月5日下午14:00时在山东省济南

市经十路9777号银座颐庭大酒店2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自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5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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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会议公告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彦勇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公告中列明

的全部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并上海证券交易所

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17 名,均代表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为 607,612,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0.70%。

      经本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2018年6月28日下

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分别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和身份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

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核查确认。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3、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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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参会资格与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公司

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

      2、《关于董、监事津贴的议案》;

      3.00、《关于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选举李彦勇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3.02、《选举董红林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3.03、《选举段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4.00、《关于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选举马涛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选举朱南军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5.01、《选举姜国栋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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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5.02、《选举查瑞平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

      本次会议无特别决议和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涉及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

      上述五项议案可能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

独计票。

      本次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计

算的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人签名。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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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关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见 证 律 师 :




 负 责 人:                                    齐姣



      齐 姣

                                                  杨静




                     二 O 一八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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