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10-22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 2014-081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07 号)核准,广

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722,64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9.3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87.80 元,扣除发行费

用 人 民 币 24,519,405.30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75,480,582.50 元。该项募集资金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全部到位,已
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喜验字[2014]

第 018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修订),公司于2014年 10月21日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以下简

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11014682346888    482,399,987.8
州中石化大厦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1014682346888,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482,399,987.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大勇、马锋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日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