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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15-04-15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独
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
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本办法所称
“证券投资”包括以下五类:
    1、新股申购;
    2、股权投资:上市公司的增发、配股及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投
资、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3、上市证券投资: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
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4、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5、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
行为。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量力而行、防控
风险、力求效益”的原则,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
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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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的
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
暂时闲臵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
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
司进行证券投资须事先向公司上报证券投资的书面请示,经公司批
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
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执行和控制

    第七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
组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证券投
资的具体实施,包括提出投资配臵策略及额度的建议、产品内容的
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投资计划、实施投资计
划、保管证券账户卡和证券交易密码等,并归口管理及实施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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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划转;审计部
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评估。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
策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公司证券投资权限如下: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在 3000 万元以内(含 3000 万元),由公司
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
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
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
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具体的证券投资实
施细则。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方案由工作小组制定报公司领导小组
审核确定后执行。

    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已通过审核的投资方案进行操
作。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要
求重新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工作小组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
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
关情况做出跟踪,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
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账户总额亏损达到 10%或单只证券投资品种
亏损超过投资金额的 20%时,工作小组需召开会议,经讨论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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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止损;证券投资账户总额亏损达到 20%或单只证券投资品种亏
损超过投资金额的 30%时,工作小组须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经讨论
后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证券市场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证券公
司设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
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
存管账户。

    第十六条 在证券公司设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由工作小组
进行管理并保管密码;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公司财务部进行管理并
保管密码。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财务部门
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
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划拨,资金进出证
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
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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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
列报。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应
考虑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
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
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获得最大投资收益: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
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
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
资事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
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
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证券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
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

    (四)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
资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提交
书面或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监督是否按照方案执行,充分评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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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风险,并报告公司经营班子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保公司资金
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
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
制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
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各项规定,认真
分析,准确运用,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控制参照本章的规定,且必须
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公司相关部门汇
报、接受责任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
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证券投资情况,并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
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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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证券投资工作小组须定期按季度将证券投资情况以
书面形式报告领导小组。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
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
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后者
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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