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广晟有色: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1-17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证券代码:600259    公告编号:临 2017-001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04 号)核准,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特定

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9,679,645 股,每股发行价格
为 34.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55,059,967.85 元,扣除发
行费用人民币 21,459,517.8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33,600,450.00 元。该项募集资金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全部到位,
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喜验字
[2016]第 040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丙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新路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大埔县新诚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


                                 1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广州银行广州连新路支行   800252149812017          153,095,150.00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丁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以及甲方、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
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
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2
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翼、徐岚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和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
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丁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
并抄送甲方、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甲方、丙方联系人处,下
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丁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丁
方应当在事前以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由乙方在事后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的 20%)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
方、丁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丁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


                              3
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丁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
应及时通知丙方;丁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丁方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通知丙方。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无监管
义务。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