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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城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19-03-23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19 年 3 月 22 日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大会注意事项宣布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
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应在股东大会开始后的 15 分钟内向秘书处登
记,秘书处将按股东发言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发言。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时,应首先进行自我介绍。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的高
效率,每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应简洁明了,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主
要议题,每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股东大会主持人可以指定
相关人员代为回答,相关人员在回答问题时也不超过 5 分钟。股东大会主持人可
以拒绝回答与大会内容或与公司无关的问题。
    五、为保证股东大会顺利进行,全部股东发言及相关人员回答问题时间控制
在 30 分钟以内。董事会欢迎公司股东以各种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六、议案表决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项议案表决时,只能在“赞成”、
“反对”、“弃权”中任选一项,打“√”为准。不选或多选则该表决票无效。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
议案一


         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优化融资结构,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不超过(含)人民币

50 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项如下:

    一、超短期融资券概况

  (一)定义

    超短期融资券指是交易商协会 2010 年 12 月在银行间市场推

出的产品,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 270 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二)发行条件

    目前交易商协会对发行主体的评级未做强制要求。但市场主要发

行主体一般为信用评级 AA 及以上的大型企业。公司目前主体信用评

级为 AA+,满足发行条件。

  (三)优、劣势分析

    ◆优势分析:

    1.有利于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国家实施稳健中性

货币政策背景下,2018 年资金市场十分紧张且强调了对房地产行业

的投放控制,公司现有渠道融资成本较高,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利

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2.注册发行额度不受净资产 40%的额度限制。与其他债券品种

额度互不占用。

    3.注册额度 2 年有效,在注册期内可循环使用,可一定程度满

足公司的资金需求。

    4.资金使用灵活,限制较少。募集资金可用于偿还到期债务、

补充流动资金等。

    ◆劣势分析:

    单期发行期限较短,若不循环发行,则到期有偿还压力。具体发

行利率由实际发行时市场决定,存在一定的利率波动风险。

    二、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

    1、发行主体: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规模:拟注册超短期融资券规模为不超过(含)50 亿元

人民币。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在完成必要的注册手续后,可以采取分期

发行的方式

    3、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偿还到期债务、补充流动资金

    4、发行期限:每期不超过(含)270 天

    5、利率形式:固定利率,发行时市场利率

    6、发行方式:集中簿记建档、公开发行,可在取得《接受注册

通知书》的 2 年有效期内分期发行

    7、担保措施:无担保

    8、决议有效期:本次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决议的有效期为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0 个月且不短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最终方案以有权审批机构出具的批复文件为准。
议案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
             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工作,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相关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1、确定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具体条款、条件和其他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注册规模、发行规模、期限、票息条款等债券条款的设置、

发行价格、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

终止发行、评级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畴

内决定筹集资金的具体安排等与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有关的一切

事宜);

    2、决定聘请为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商及其他

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超短期融资券

注册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申

报、注册和信息披露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

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6、上述授权在本次注册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期内持

续有效。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

日止。
议案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

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正式发布新

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 2002 版治理准则进行了部分修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支持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等文件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见附件)。


附件:《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附件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无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无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无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
     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1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活动。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
                                                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2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采取集中竞价或要约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3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给职工。                                  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无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无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和投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
                                             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方针、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
                                             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
    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
                                             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
    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
                                             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
4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
                                             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
    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
                                             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
    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
                                             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
    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权激励计划;(十六)决定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项;(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无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无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
                                               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
    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5                                              股权激励计划;(六)调整或变更利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
                                               润分配政策;(七)公司因本章程第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七)法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八)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无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
    无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     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
    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     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公司发展战略;(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发展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     战略;(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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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     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大会授权     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
    交易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担保、回购股份、委托理财、关联交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易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    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
    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
    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
                                                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
                                                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审查和决策      外担保、回购股份、委托理财、关联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交易的权限,建立审查和决策程序;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投资、资产处置、对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行使下列职权:              准。
    (一)风险投资                              股东大会本着科学、高效、稳健、谨
    1、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对流通股票、期货、   慎的原则,授权董事会在投资、资产
    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的投      处置、对外担保、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资;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对高新技术产     项行使下列职权:
    业的投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风     (一)风险投资
7   险投资。                                    1、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对流通股
    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      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
    的 30%,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司    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2、法律、行
    净资产的 10%。                              政法规允许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
    (二)非风险投资                            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
    董事会单项非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得超过公      风险投资。
    司净资产的 20%。                            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
    (三)资产处置                              司净资产的 30%,单项风险投资运用
    审议批准单项 10000 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10%。
    (四)担保                                  (二)非风险投资
    审议批准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的对控股子      董事会单项非风险投资运用资金不
    公司的担保事项。                            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20%。
    (五)其他重大事项                          (三)资产处置
    1、审议批准银行借款;2、审议批准土地使     审议批准单项 10000 万元以下的资产
    用权转让或受让。                           处置。
                                               (四)担保
                                               审议批准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的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五)回购股份
                                               审议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
                                               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1、审议批准银行借款;2、审议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受让。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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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无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八章 监事会
    无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审计
    无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无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无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内”、“以下”、“不超过”,
9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于”不含本数。
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对《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订:

    (1)原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现修订为:第十六条第(二)款,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代为投票。

    (2)原第二十二条规定: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

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

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现修订为:第二十二条   二分之一及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提供的审议事项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

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提议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

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