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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城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4-27  

						股票代码:600266                  股票名称:北京城建              编号:2019-14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4 月 25 日,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应参加

表决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7 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批准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担保的议案

     为提高融资效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如下对外担保:

自股东大会批准担保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担保发生额不超过 150 亿元(含 150 亿元)的任一笔担保,其中对

全资子公司担保发生额不超过 120 亿元(含 120 亿元),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发生额不超过 30 亿元(含 30 亿元)。

     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审批上述担保具体事宜,包括:

     1、在担保实际发生时,在预计的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度内,
可以对不同全资子公司相互调剂使用其预计额度;在预计的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总额度内,可以对不同控股子公司相互调剂使用其预计额

度。上述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不相互调剂使用。

    2、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总额度内,审批每笔担保事项的具体

事宜,包括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抵押物、担保范围、担保

期限、融资机构/债权人等。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 2019-16 号公告。

    三、关于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续签《工程协作协议》

的议案

    公司与控股股东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工程协作协

议》有效期将满,为规范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同意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续签《工程协作协

议》,协议有效期三年。

    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陈代华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续签《工程协作协

议》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根据《工程协

作协议》,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规

定》等有关规定,对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均

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企业和交易价格。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或其附属企业可以根据其自身的资质和能力参加上述项目的投标

工作,公司不为其提供任何优于其他市场主体的特殊或优惠政策。北

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不利用其为公司控股股东身份干涉公

司的招标工作,不向其附属企业及任何第三方泄露其知晓的与招标工

作有关的商业秘密或信息。该协议有利于规范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2019-17号公告。

    四、关于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续签《托管协议》的

议案

    为避免同业竞争,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续签《托管协议》,由公司托管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费用按北京城建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确认的年销售收入的0.2%计算,托管

期限为三年。

    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陈代华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续签《托管协

议》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与北京城

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续签《托管协议》,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2019-18号公告。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

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无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无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无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
      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       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
      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1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2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采取集中竞价或要约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份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二)项、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者注销。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无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
    无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办公地址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将   司办公地址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将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4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依据上海证券交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确认股东身份。                   易所有关规定确认股东身份。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无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5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10 年。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
6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7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络投票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通过。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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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无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9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不设职工董事。                             公司不设职工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五)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
     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五)
                                                    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抵押、对外担保、回购股份、委托理财、关联交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
                                                    易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10   抵押、对外担保、回购股份、委托理财、关联交
                                                    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易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度;(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度;(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
                                                    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及
     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预算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11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八章 监事会
          无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无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无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算
          无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三章 附则
          无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结合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

行相应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无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第九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1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章 股东登记                          第三章 股东登记
     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无
     第五章 股东大会提案的审议与表决          第五章 股东大会提案的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第三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2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3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入会议记录。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得早于网络投票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4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务。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总资产 30%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5                                            (五)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 30%的;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与公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记录与公告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6
    录应当与登记册、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     录应当与登记册、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托书、网络投票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7   起施行。公司 2016 年修订的《股东大会议   起施行。公司 2018 年修订的《股东大会
    事规则》同时废止。                       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 2019-19 号公告。
    以上议案二、三、四、五、六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详见公司 2019-19 号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