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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东电力:关于全资子公司永盛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2017-08-23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 2017-069
债券代码:122138         债券简称:11 桂东 01
债券代码:122145         债券简称:11 桂东 02
债券代码:135219         债券简称:16 桂东 01
债券代码:135248         债券简称:16 桂东 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永盛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为本案被告。
        ●涉案金额:货款 2000 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或“永盛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17)
    粤 01 民初 12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5 月 8 日,公司子公司永盛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
    粤 01 民初 121 号),广东国储能源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
    “广东国储公司”)就与永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永盛公司返还货款人
    民币 2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详见 2017 年 5 月 18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广
    西永盛重大诉讼公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立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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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
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情况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国储能
源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债务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 20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4 年 4 月 24 日起计至
被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清偿所有债务之日止)。
    (二)债务清偿方案如下:第一期:2018 年 2 月 14 日前,被告广西永盛
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国储能源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本金人民
币 1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相应利息以本金 100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4 年 4 月 24 日起计至被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
公司清偿本金 1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之日止);第二期:2018 年 6 月 30 日前,
被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国储能源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清偿
债务本金人民币 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相应利息以本金 500 万元为基数,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4 年 4 月 24 日起计至被告广西永盛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清偿本金 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之日止);第三期: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国储能源化工投资有
限公司清偿债务本金人民币 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相应利息以本金 500 万元
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4 年 4 月 24 日起计至被告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清偿本金 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 157,810 元减半收取为 78,905 元,由被告广西永盛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四)如被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协议,原告广东国
储能源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加倍支付
自 2014 年 4 月 24 日起至被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之日
止的债务利息;强制执行前,被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偿还部分债
务的,按“先息后本”的原则相应扣除。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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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案的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永盛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以分期支付方式向广
东国储公司支付 2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粤 01 民初 121 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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