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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东电力: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9-07-18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 2019-061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 桂东 01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广西永盛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
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 35,735,989.09 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
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冀 09 民
初 30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广西永盛公司”)就与沧州建投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被告”或“沧州建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河
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沧州建投归还原告广
西永盛公司多支付的货款 35,735,989.09 元,并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费(计算至被
告退还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10 日为 16,414,594.60 元),前述两项
金额合计 52,150,583.69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见 2018 年 7 月 17 日《上海


                                      1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一审审理已终结。

     二、本案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公司收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
决书》((2018)冀 09 民初 309 号),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广西永盛
公司与被告沧州建投存在煤炭买卖合同关系。在交易过程中,沧州建投共向广西永
盛公司提供了价值 32,264,010.91 元的货物,广西永盛公司向沧州建投给付了 38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和 300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中的 300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
系两张汇票的金额合计,付款人为中航长城大地宁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航物流”)。2016 年 10 月 9 日,中航物流将上述两张汇票收回并重新出具一张商业承
兑汇票,票面金额 3000 万元。2017 年 4 月 10 日,建设银行镇海支行拒绝兑付,理
由是付款人中航物流的账号被冻结,无法付款。沧州建投要求广西永盛公司另支付
3000 万元预付款,否则将终止合同履行。广西永盛公司同意终止合同,并要求沧州
建投返还预付货款 35,735,989.09 元。沧州建投同意并要求广西永盛公司明确返还
预付款数额。
     法院认为,因案涉合同系双方协商终止履行,往来函件中亦没有关于违约金的
内容,故本案不存在违约问题。
     沧州建投认可向广西永盛公司交付货物的价值为 32,264,010.91 元,但只认可
收到了 3800 万元货款,因广西永盛公司背书给沧州建投的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未能实
际承兑,沧州建投不认可收到 3000 万元的货款。经法院审查,永盛公司以背书形式
将票据转让给沧州建投,沧州建投出具背书确认函确认收到票据并出具承诺书,承
诺放弃对广西永盛公司的追索权,不再行使追索广西永盛公司支付货款给沧州建投
的权利,同时保证依据合同按时交货。根据该承诺书内容,应视为沧州建投认可收
到汇票金额 3000 万元货款并保证交货。因沧州建投未履行给付货物的义务,双方协
商终止履行合同后,广西永盛公司要求返还多支付货款 35,735,989.09 元,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
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2
    (一)被告沧州建投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广西
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多支付的货款 35,735,989.09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支付自 2018 年 7 月 2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2,553 元,由被告沧州建投现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说明
    (一)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本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案的后续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冀 09 民初 309 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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