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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发股份: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9-08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粤恒益法字 2018 第【480】号


致: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华发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保
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
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4、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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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议程、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
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7 日上午 10 时在广东省珠海市昌盛路
155 号公司 9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俞卫国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8 年 9 月 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4 人,代表
股份 670,877,3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6757%。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属实,具有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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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的资格。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7 人,代表股份 44,199,4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869%。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及以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626,677,8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888%。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未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公
告载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开展租赁住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本次开展租赁住房资产支持专

项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在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统计了议案的表决

结果。在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统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此后,本次股东大

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表决的议案获得通过。其中《关于

公司开展租赁住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

全权办理本次开展租赁住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普通决议议

案,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关于修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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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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