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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发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31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8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召开
       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正式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局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根据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根据法
律、法规、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及上海证券 律、法规、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
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与 易所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要求与程
程序,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序,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
份;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票奖励给公司员工;                        (三)将股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公 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而要求公司回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公
股票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而要求公司回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股票的;
公司股票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
购回要约;                                           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 二 十 七条 因本 章 程 第二十五 条 第           第 二 十 七 条 因本章程第 二 十 五 条 第
( 一 ) 项 至 第 ( 三 ) 项 的 原 因 回 购 公 司 股 份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回购公司股份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规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回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当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局议决议。公司依照规定回
让或者注销。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回购的公司股 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员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工。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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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按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监事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
权:                                          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事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本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局会议决议。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对《公司章程》做出上述修订后,原《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
       延或变更。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余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修订尚需经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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