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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新药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8-02-03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8 年 2 月 12 日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文件目录




                                   目        录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2 月 12 日下午 2:30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地点: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 2 号天津舒泊花园大酒店会议室


序号                                  议案                                     页码
 1     《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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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拟修改《公司章
程》第六十九条。

    原:“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五)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现修改为:“第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含百分之三)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二、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落实中央加强党的建
设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修改或新增《公司章程》的如下
条款:

     1、修订《公司章程》第一条。

    原:“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现修改为:“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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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公司章程》第八条后新增一条,即第九条。同时,原《公
司章程》内容中涉及条款序号按照顺延后新条款序号进行调整。

    新增:“第九条   公司根据《党章》、《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3、在《公司章程》第十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后新增
一章“党委”,即第十一章。

    新增:“第十一章   党委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本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党委成员若干。符
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设立纪委书记 1 人,纪委委员若干名。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
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
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
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
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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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
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委议事一般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
会议表决程序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原《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做相应顺延,原《公司章程》内

容中涉及条款序号按照顺延后新条款序号进行调整。

    《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以上《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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