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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油工程:总经理工作细则2017-09-19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有效防范经营
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石
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
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
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诚信勤勉、廉洁奉
公、民主公道;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
局的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
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第五条 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后聘任。公
司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申请辞职的,必须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
    第八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不胜任或有严重失职、违法行为,董事会有
权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
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任期届满、辞职或者解聘生效,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1. 总经理有权决定未达到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审批权限标准的事项。
       2. 进行生产经营计划的日常资金调动、运用事项和相关法律文件。
       (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成员企业的业务情况,相应向成员企
业推荐、委派、调整董事、监事及建议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十)听取成员企业战略规划、预算方案;
       (十一)审议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成员企业投融资事项;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授权范
围。
       第十二条 总经理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行
总经理职务,并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忠实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在《公司章
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总经理职责,对其履行的职责承担责任,
并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
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总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公司领导班子中任职,不担任人
事、财务和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制度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是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情
况、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作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
重大事项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交会议审议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指定有关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决定公司经营管理方案;
       (二)研究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研究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方
法;
       (四)传达有关文件、指示、决议以及董事会决议,制定贯彻落实的
措施;
       (五)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定、修改、完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规章制度;
       (七)听取各部门、成员企业的工作报告和总结;
    (八)制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福利和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
划;
    (九)其他需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研究的事项。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决定,可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定期会议每月召开 1 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确定议题及参加人员。总经
理外出时可指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师)等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办公室和议题相关部门
分工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议定事项形成《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由
议题相关部门起草,公司有关领导审核,总经理签发,并交相关部门执行。
    总经理办公会议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对需要向董事会或监事会
通报的,应及时予以通报;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应以专题报告形式向董
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保
密纪律,不得私自泄露、传播、披露会议相关文件内容。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履行报告义务,并按监事会的要求
向监事会履行报告义务,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日常经营
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
知情后及时向董事会作出临时报告:
    (一)公司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报告期间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相差较大时;
    (三)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重大合同执行或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争议事项;
    (五)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六)可能依法负有重大赔偿责任;
    (七)公司面临重大行政处罚等;
    (八)因公司利益受到突然或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侵害而
必须及时作出决定,在董事会多数董事知情情况下,总经理对公司事务应
急行使了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后;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
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