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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油工程: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7-19  

						            证券代码:600339     证券简称:中油工程     公告编号:临 2019-024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24        -            2019/7/25          2019/7/2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5 月 31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583,147,471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05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0,323,668.49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24        -            2019/7/25         2019/7/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2 元;对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2 元,待个人股东和
   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及证券投
   资基金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6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上述股东的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468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其自行纳税,
   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052 元人民币(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3596921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