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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力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10-29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46              证券简称:恒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9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力股份”)于 2018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以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表决结
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份的活动。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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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职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以下交易事项:                   一、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董事会对公司各项投资的资金运用权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限(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其他各
等)                                         项风险投资)为年度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
    (三)提供财务资助;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单项投资金额不超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超出上述权限的投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会审议决定。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八)债权、债务重组;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二)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政策、核销与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转回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意见认定的其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
他交易。                                     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董事会对公司各项投资的资金运用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权限(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其他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各项风险投资)为年度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公     计算数据;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单项投资金额不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30%。超出上述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权限的投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二)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政策、核销     超过 1000 万元;
与转回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三)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为计算数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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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1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值计算。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本条所指的交易范围包括:购买或出售资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
万元;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     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意见认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定的其他交易。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
超过 100 万元。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其绝对值计算。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同时,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对外投资、资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产的购买和出售的权限为交易标的额不超过      计算数据;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含 10%,不包括关联交易)。超过上述权限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二、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决策的权限      万元;
为: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标准的对外担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保事项。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决策的权限为: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总额低于 3000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万元,或者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对外投资、资产
                                            的购买和出售的权限为交易标的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含
                                            10%,不包括关联交易)。超过上述权限范围内
                                            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决策的权限为: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标准的对外担保
                                            事项。
                                                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决策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