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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创光电: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9-07-09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联创光电
           股票代码:600363




                南 昌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2019 年 7 月 16 日联创光电科技园)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 168 号联
创光电科技楼九楼第一会议室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19 年 7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参加人员:符合条件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人、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有关事项:
      1、介绍参加股东大会人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见证律
师;
      2、由见证律师宣布现场参加股东大会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是否
有效;
      3、宣布参加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数量、占总股
本的比例(详细数据参见《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登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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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表》),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主持人宣读本次股东大会须知;
      四、主持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019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告的《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以下的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主持人提请现场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书面表
决,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六、主持人邀请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九、签署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有关文件;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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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
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以
下会议须知。
      一、会议的组织方式
      1、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2019 年 7 月 1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上述人员和董事会邀请
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4、本次会议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会议的表决方式
      1、出席此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参会股东代表表决时,须
持有效授权委托书。
      2、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表决方式,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
投票。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可选择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
司交易终端)或是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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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网络方式重复进行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本次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及其代理人在大
会主持人安排下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4、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若已进行会议登记并
领取表决票,但未进行投票表决,则视为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动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的表决权在统计表决结果时作弃权处理。
      5、本次会议设监票、计票员共三位,分别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
名监事担任。监票、计票员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核实,并在《表决票
汇总表》上签名。
      三、要求和注意事项
      1、为保证股东大会秩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请于开
会前 15 分钟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申请表”,写
明发言主题及主要内容,由大会秘书处按持股数顺序安排发言。
      2、股东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阐述观点和建
议。超出议案范围,欲向公司了解某方面的具体情况,应在会后向会
议主持人咨询。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五分钟。
      3、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的董事
会、监事会成员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4、进行股东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5、大会召开期间,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侵犯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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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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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公司经江西省人民政府[1999]赣股[06]号
公司经江西省人民政府[1999]赣股[06]
                                        文批准,于 1999 年 6 月 30 日以发起方式设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6 月 30 日以发起
                                        立;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方式设立;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营业执照,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9136000070551268X6。
3600001131816。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按《公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按《公司
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公司总
                                        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及本章程规定的公司总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
及本章程所另行规定的公司总法律顾
                                        律顾问、总工程师。
问、总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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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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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项;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其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认为便于股东 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认为便于股东参加会
参加会议的地点,具体召开股东大会的 议的地点,具体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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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以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为准。            大会会议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出席。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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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新增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第一百零五条按顺序变更为第一百零六条,公司章程中以下条款以此类推。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决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亏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形式的方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裁、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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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裁的工作;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规定外,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除上述规定外,超过股东大会授权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裁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裁及其他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裁及其它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裁及其它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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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案;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裁、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
总裁、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总工程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师;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
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等文件;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章程第十二章新增军工事项特别条款章节,原第十二章按顺序变更为第十三章,
原第二百一十条按顺序变更为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章程中以下条款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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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
                               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
                               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
                               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
                               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
                               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
                               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
                               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
                               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
                               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
                               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
                               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
                               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
                               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
                               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
                               程序。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
                               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
                               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
                               资产。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
                               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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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董事长、总裁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
                                   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公司需向国
                                   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司选聘
                                   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发生
                                   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
                                   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时,
                                   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备案。



      上述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
      请与会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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