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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光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11-16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 19 号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 D1 座 19 层,邮政编码 100600
                        19/F, Tower D1 Liangmaqiao Diplomatic Office Building,
                 No. 19 Dongfangdonglu,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600, P.R. China
               T +86 10 8567 5988     F +86 10 8567 5999        w w w. a n j i e l a w . c o m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受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安杰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陆群威律师和暴雯佳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
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 14:00 在陕西省宝鸡市宝光路 53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并由董事长李军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8,266,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734%。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营业执照
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5,894,41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550%。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2,372,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8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72,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85%。

    4. 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提案》;

    2)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4)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关于制定并实施<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 6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由全体与会股东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由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公司对议案 1、议案 2、议案 3、议案 4、议案 5、
议案 6 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均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984,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3495%;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21%;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984,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3495%;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21%;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984,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3495%;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21%;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984,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3495%;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21%;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984,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3495%;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21%;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并实施<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984,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3495%;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5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21%;反对 2,282,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查验,上述议案 3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6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见证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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