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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康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2018-04-1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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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而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 2011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召集。公司已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未偿还债券的持有人。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
                                    3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健康

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符合《管理办法》、《公

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共计 1 人,代表的有效表决权数额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额

的 0.14%。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有

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债券受托管理人、发行人代表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3.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债券受托管理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进行

了表决。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债券受

托管理人代表和发行人代表参加清点表决投票,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4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4,000 张,代表的有效表决权数额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持

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额的 0.14%;反对票 0 张,代表的有效表决权数额占本期

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额的 0%;弃权票 0 张,代表的有效表决权

数额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额的 0%。

    因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或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数额未超过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额的二分之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由于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或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数额未超过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额的二分之一,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

司债券 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姚启明


                                             经办律师:
                                                             赵海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