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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地集团: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3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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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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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
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30 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商业大楼金地集团总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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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
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截至 2017 年 12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0 人,代表股份 926,445,242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0.521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股份 1,354,045,644 股,占本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27%。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
代理人共计 23 名,合计代表股份 2,280,490,886 股,占股份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0.513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董事;(2)公司监事;(3)公司董
事会秘书;(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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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
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2,280,478,482 股同意,12,404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

    经表决,上述议案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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