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变更会计政策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强力、刘瑛、成军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