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海越能源: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6-25  

						证券代码:600387                 证券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2019-067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        -               2019/7/2         2019/7/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5 月 9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473,582,464 股,扣除 2019 年新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1,500,000 股,即以

472,082,464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 元(含税),预计派发的现金股利合计

28,324,947.84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因此,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72,082,464×

0.06÷473,582,464≈0.0598 元/股

     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O。

     因此,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98)÷(1+0)=前收盘价格-0.0598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        -                2019/7/2         2019/7/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银物业仓储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2019

年新授予股权激励对象的 1,500,000 股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

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持股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6 元。待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3〔2009〕47 号)的规

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0.054 元。如其

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 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54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5-87016161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