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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7-12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9-071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参股子公司浙江华睿盛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 涉案的金额:本案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10,798.65 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计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以 9,989.37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收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浙民申 1805 号应诉通知书,现尚不影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执
行,故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近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浙江
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收到《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2019)浙民申 1805 号】。余健因与
天越创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 01 民初 4 号民
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已立案审查。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 月 8 日,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与公司参股子
公司浙江华睿盛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盛银”)及杭州钱江浙商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钱江浙商”)、杭州联创永津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创永津”),就浙江宇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宇天科技”)股份收购违约事项联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收到杭州中院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 月 1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8-003)。
    二、诉讼进展情况
    ㈠ 一审判决情况

    2019 年 1 月,公司接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收到杭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
书》【(2018)浙 01 民初 4 号】,认为天越创投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
支持。判决如下:
    1、杭州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
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越创投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4,698.99 万元,支付逾
期付款利息损失 380.68 万元(暂计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
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4,698.99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创业支付
股权收购价款 2,057.37 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166.68 万元(暂计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2,057.37 万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创永津支付
股权收购价款 2,057.37 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166.68 万元(暂计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2,057.37 万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睿盛银支付
股权收购价款 1,175.64 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95.24 万元(暂计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1,175.64 万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5、案件受理费 581,732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586,732 元,由被
告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各负担 146,683 元。
    被告夏阳、余健因不服上述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 2019 年 1 月 29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
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2019-003)。
    ㈡ 二审判决情况

    2019 年 5 月,公司接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 94 号】,认为夏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
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
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次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夏阳负担。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5 月 22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临 2019-060)。
    (三)再审情况
    余健因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 01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裁定
或调解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收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申 1805 号应诉通知书,现尚不影
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执行,故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
的具体影响。因对宇天科技投资款项的可收回性具有不确定性,天越创投 2018 年已
对投资款项计提 50%减值准备 1,600.00 万元。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