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湘电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09  

						证券代码:600416                  证券简称:湘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7-020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4           -             2017/6/15         2017/6/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4 月 20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45,834,32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7,291,716.2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4       -              2017/6/15        2017/6/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湘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劵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由证劵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

劵登记结算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5元。

    3、对于合法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

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如其认为取得

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1-58595252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