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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2017-07-15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无锡华光锅炉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审
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1、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天衡专字
[2017]01177 号);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已出具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之独
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
    3、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此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
资金事宜。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本由 256,000,000 股增至
559,392,211 股,注册资本由 256,000,000 元增至 559,392,211 元,根据相关规定,
公司针对上述情况及其他具体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经审查,
符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3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6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
    1、公司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审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事项的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修订,同意将有关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