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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萧钢构:重大项目合同公告2018-01-16  

						证券代码: 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18-003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项目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钢结构深化设计、供货合同,合同金额:688,500,000
   元人民币。(已于 2017 年 4 月首次签订,原合同金额为暂估价人民币
   344,460,000 元人民币,合同签订至今公司暂未供货。近日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双方就本项目钢结构付款条件、材料调差及计价原则等主要内容达成补充
   协议,合同金额调整为暂估价人民币 688,500,000 元人民币)
    合同生效日期: 2018 年 01 月 13 日。
    合同履行期限:钢结构交货时间为卖方收到工程图纸后 30 天开始供货,
   每月卖方应向买方供货钢结构 1.5 万吨。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预计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不构成重
大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详见公告第五部分、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重大项目合同尚未达到特别重大合同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工程名称: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石化”或“买方”)
4000 万吨/年炼油化工一体化项目装置区钢结构制作供货合同
    2、工程内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按附件、图纸
进行详细设计所规定的供货范围及清单,向买方提供产品,并就产品的技术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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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向买方负责。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对方基本情况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380000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水
荣,公司住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 555 号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5201 室。
经营范围:石油制品炼制,化工产品及石油制品的生产、销售、储运,原油进出
口贸易,石油化工原辅材料和设备及其零部件销售等。控股股东为荣盛石化股份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51%)。
    2、本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除本项目合同外,合同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与本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金额(暂估):688,500,000 元人民币(陆亿捌仟捌佰伍拾万圆整),
最终以买方实际收到的钢结构数量*对应材料调差后钢结构的综合吨单价(综合
材料价+其它综合单价)为准。
    2、综合材料价为随市场行情波动调整,根据设计院出图进度,买方分批给
卖方提供钢结构图纸。以卖方收到图纸之日起第 10 个工作日作为订货日调整一
次单价。价格调整方法:调整差价=订货日当天对应材料信息平均价-2017 年 2
月 7 日基准价+300 元/吨。每笔订单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原合同相应综合单价+调
整差价。
    3、付款进度:
    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按照全部采购订单预估总金额 10%支付第一笔预付款;
后续每批采购再支付该批订单价款的 20%作为第二笔预付款;进度款按月付至
85%;每套装置开车后或供货完成后 12 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买方支付至供货
总金额的 95%;5%作为钢结构的质保金。
    4、交货时间: 满足现场工程进度。

    5、运输方式:运输到项目工地,车板交货。
    6、产品的主要参数、规格、技术要求应符合技术附件的有关规定,附件技
术协议中没有明确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最高
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必须首先符合该强制性标准或要求。设备验
收标准按此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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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设备性能考核和最终验收由买方和卖方共同执行。卖方承诺将负责合同
供货范围内所有设备的性能考核和验收工作,并保证设备最终达到合同各项条款
规定。
   8、本合同设备保证期为设备考核验收合格后十二个月。

   9、如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时间交付设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延期交货违
约金。每延期一天,违约金按单个装置延期交货部分钢构件金额的 3‰/天计算 ;
如卖方原因,未能按合同时间交付资料文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延期交付违约
金。每延期一天,违约金按单个装置总价的 1‰/天计算。如因卖方原因不能按
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交货或经买方同意顺延的交货期交货,延期交货超过 2
个月时;如因卖方原因设备质量达不到技术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而在买方通知
的期限内无法修复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卖方应承担合同总
价 20%违约金。同时应退回买方已支付卖方的款项并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
   10、买方若无正常理由拒付和延期支付货款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设备交货期顺延。
    11、合同双方之间产生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
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将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
会,根据当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本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合同
的履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三)该供货合同的履行对公司进一步开拓国内业务市场有积极影响。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本项目协议方为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由上市公司荣盛石化(002493)
控股,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材料波动风险,虽然本合同综合材料价可随市场行情波动调整,但不
能完全规避材料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需要加强材料价格监控保持合理库存。
    (三)4000 万吨/年炼油化工一体化项目已列入国家石油与化学工业“十三
五”规划,该项目的建成对优化长三角区域石油产业布局、促进国家石化产业转
型升级有积极意义,公司将按规定的供货范围及清单向买方提供产品,但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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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
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
    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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