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威集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7-04-29
证券代码:600485 证券简称:信威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7-025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4 月 28 日,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方便广大
投资者了解公司信息,公司拟增加《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
露指定媒体。对现行的《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 年第十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七次修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
原文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二、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
原文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改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三、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
原文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1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修改为: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
时报》上公告。
四、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
原文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改为: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五、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
原文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修改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2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根据以上修改,形成《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第十八次修改)(见附件)。
除上述条款的修改外,其他条款未变更。
上述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9 日
3